申请列入成为卫生署供应商
申请列入成为卫生署供应商
- 卫生署备有医疗物料和服务的供应商名单,以便在进行采购时,向有关供应商发出报价邀请或投标通知。本署将不会收取任何费用。如欲加入卫生署供应商名单,可填妥申请表格,然后把表格寄交本署办理:
- 你可下载申请列入成为卫生署供应商的表格:
-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卫生署供应商登记申请书(Acrobat PDF格式)
-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卫生署供应商须知(Acrobat PDF格式)
-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贿赂条例」
- 可供供货商申请加入的医疗物料和服务类别:
- 给医疗仪器贸易商的信息
- 可供供应商申请加入的医疗物料和服务类别:
- 医疗消耗品、物料及仪器(牙科消耗品、物料及仪器除外)
- 医药产品
- 提供广告监测服务
- 音响器材设备及技术支援服务
- 租赁商船服务
- 辅导服务
- 速递化验样本服务
- 团体意外保险
- 生活技能为本的爱滋病教育
- 派送报纸杂志服务
- 专业会议统筹
- 电子宣传服务
- 招聘服务
- 有关非传染病的研究调查服务
- 行为研究调查服务
- 结核病T - S p o t及基因检测服务
- 职场英语培训服务
- 在职培训服务-工作间的平等机会
- 在职培训服务-人际关系与沟通技巧
- 在职培训服务-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 X -光检查服务(牙科X -光检查服务除外)
- 青年爱滋病教育
- 实验室支援服务
- 尸袋
- 本署会审核接获的申请书。提交的证明文件经查证后,商号如获本署接纳,即可列入本署的供应商名单内。至于商号可否继续列于名单上,则须视乎商号能否提交具竞争力的标书,以及在履行获批订单或合约时的表现而定。本署有权因应任何可能影响该公司资格的新资料, 对其作为本署供应商的资格作出评审。此外,本署可随时从本署的供应商名单删除任何一间公司,而事前无须作出通知和赔偿。把商号的名称纳入本署的供应商名单并不表示该商号具备向政府提供有关类别的物料或服务所需的能力/技术能力。
- 如有需要时,本署会通知供应商就其登记提供的相关类别的物料或服务,参加报价或竞投。供应商收到本署通知并不表示其将会获批合约,亦不表示其服务令人满意。就供应商是否适合获批合约,本署会按照报价或招标条款因应每个个案的情况作出评审。
- 有关申请列入成为本署供应商,可向下列人员查询:
- 有关其他有采用常用货品和服务供应商名册的政府部门的资料,请按此连结到政府物流服务署网站参阅「有采用常用货品和服务供应商名册的政府部门一览表」。
卫生署 财务及物料供应办公室 物料供应组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 胡忠大厦17楼52室 图文传真:(852) 2893 1702 国际网络电子邮件: supplies@dh.gov.hk |
卫生署自2023年6月21日起已实施第一阶段采购医疗仪器规定,亦准备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第二阶段采购医疗仪器规定。因此,除了申请加入卫生署供应商名单外,卫生署亦鼓励医疗仪器贸易商为其医疗仪器申请于制度下表列,详情请浏览以下网址: https://www.mdd.gov.hk/tc/whats-new/procurement-requirement/index-id-3.html。 有关表列申请的查询,请联系:
香港太古城太古湾道14号6楼604室 电话: 3107 8484 传真: 3157 1286 电邮地址: mdd@dh.gov.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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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贸易商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仪器的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和供货商 |
卫生署 财务及物料供应办公室 物料供应组 助理物料供应主任(系统及记录)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 胡忠大厦17楼52室 电话号码: (852) 2961 8633 图文传真: (852) 2893 1702 国际网络电子邮件: supplies@dh.gov.hk |
https://www.gld.gov.hk/zh-cn/our-services/one-stop/supplier-corner/goods-services-info/
免责声明:
(1) | 卫生署备存的供应商名单只用作通讯用途(如适用)。任何名单,或卫生署就供应货品或服务发出的报价邀请或投标通知均不会导致任何名单上的供应商一方有任何权利或期望, 或导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府”)一方负上任何责任。政府不会向供应商作出任何陈述、申述或保证(明示或隐含),邀请、通知或任何通知会不受干扰、及时提供、安全可靠或不会出错。就公开招标而言,供应商应细阅载于政府宪报及卫生署网站的招标通告。 |
(2) | 在任何情况下,政府均不会因为或就任何供应商未能或延迟接收任何邀请或通知(不论是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传送),或在任何时间从任何名单删除任何供应商名称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向任何供应商负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间接、 特别、附带或衍生的损失,以及商业利润的损失、业务暂停、商业资料的损失或其他金钱上的损失,即使卫生署已获悉可能引致有关损失或损害,不论是基于合约、侵权行为,或其他法律或衡平法的理由而引致。 |
(3) | 卫生署发给供应商的任何邀请、通知或其他通讯,( i )如以邮递发出,应于发送日期(香港时间)的下一个香港营业日当作收讫处理;以及( i i )如以传真发出,应于发出之时当作收讫处理,不论供应商实际上有否收讫该等传真。 |
(4) | 本免责声明的中文译本如与英文本有异,以英文本为准。 |
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