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已批准訂立的合約/徵求計劃書
申請列入成為衞生署供應商
- 衞生署備有醫療物料和服務的供應商名單,以便在進行採購時,向有關供應商發出報價邀請或投標通知。本署將不會收取任何費用。如欲加入衞生署供應商名單,可填妥申請表格,然後把表格寄交本署辦理:
- 你可下載申請列入成為衞生署供應商的表格:
- 可供供應商申請加入的醫療物料和服務類別:
- 給醫療儀器貿易商的信息
- 可供供應商申請加入的醫療物料和服務類別:
- 醫療消耗品、物料及儀器(牙科消耗品、物料及儀器除外)
- 醫藥產品
- 提供廣告監測服務
- 音響器材設備及技術支援服務
- 租賃商船服務
- 輔導服務
- 速遞化驗樣本服務
- 團體意外保險
- 生活技能為本的愛滋病教育
- 派送報紙雜誌服務
- 專業會議統籌
- 電子宣傳服務
- 招聘服務
- 有關非傳染病的研究調查服務
- 行為研究調查服務
- 結核病T - S p o t及基因檢測服務
- 職場英語培訓服務
- 在職培訓服務-工作間的平等機會
- 在職培訓服務-人際關係與溝通技巧
- 在職培訓服務-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X -光檢查服務(牙科X -光檢查服務除外)
- 青年愛滋病教育
- 實驗室支援服務
- 屍袋
- 本署會審核接獲的申請書。提交的證明文件經查證後,商號如獲本署接納,即可列入本署的供應商名單內。至於商號可否繼續列於名單上,則須視乎商號能否提交具競爭力的標書,以及在履行獲批訂單或合約時的表現而定。本署有權因應任何可能影響該公司資格的新資料,對其作為本署供應商的資格作出評審。此外,本署可隨時從本署的供應商名單刪除任何一間公司,而事前無須作出通知和賠償。把商號的名稱納入本署的供應商名單並不表示該商號具備向政府提供有關類別的物料或服務所需的能力/技術能力。
- 如有需要時,本署會通知供應商就其登記提供的相關類別的物料或服務,參加報價或競投。供應商收到本署通知並不表示其將會獲批合約,亦不表示其服務令人滿意。就供應商是否適合獲批合約,本署會按照報價或招標條款因應每個個案的情況作出評審。
- 有關申請列入成為本署供應商,可向下列人員查詢:
- 有關其他有採用常用貨品和服務供應商名冊的政府部門的資料,請按此連結到政府物流服務署網站參閱「有採用常用貨品和服務供應商名冊的政府部門一覽表」。
衞生署 財務及物料供應辦公室 物料供應組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 胡忠大厦17樓52室 圖文傳真:(852) 2893 1702 國際網絡電子郵件: supplies@dh.gov.hk |
衞生署自2023年6月21日起已實施第一階段採購醫療儀器規定,亦準備於2024年11月1日起實施第二階段採購醫療儀器規定。因此,除了申請加入衞生署供應商名單外,衞生署亦鼓勵醫療儀器貿易商為其醫療儀器申請於制度下表列,詳情請瀏覽以下網址: https://www.mdd.gov.hk/tc/whats-new/procurement-requirement/index-id-3.html。 有關表列申請的查詢,請聯繫:
香港太古城太古灣道14號6樓604室 電話: 3107 8484 傳真: 3157 1286 電郵地址: mdd@dh.gov.hk |
|
備註: 貿易商包括但不限於醫療儀器的製造商、進口商、分銷商和供應商 |
衞生署 財務及物料供應辦公室 物料供應組 助理物料供應主任(系統及記錄)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 胡忠大厦17樓52室 電話號碼: (852) 2961 8633 圖文傳真: (852) 2893 1702 國際網絡電子郵件: supplies@dh.gov.hk |
https://www.gld.gov.hk/zh-hk/our-services/one-stop/supplier-corner/goods-services-info/
免責聲明:
(1) | 衞生署備存的供應商名單只用作通訊用途(如適用)。任何名單,或衞生署就供應貨品或服務發出的報價邀請或投標通知均不會導致任何名單上的供應商一方有任何權利或期望,或導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府”)一方負上任何責任。政府不會向供應商作出任何陳述、申述或保證(明示或隱含),邀請、通知或任何通知會不受干擾、及時提供、安全可靠或不會出錯。就公開招標而言,供應商應細閱載於政府憲報及衞生署網站的招標通告。 |
(2) | 在任何情況下,政府均不會因為或就任何供應商未能或延遲接收任何邀請或通知(不論是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傳送),或在任何時間從任何名單刪除任何供應商名稱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向任何供應商負上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直接、間接、特別、附帶或衍生的損失,以及商業利潤的損失、業務暫停、商業資料的損失或其他金錢上的損失,即使衞生署已獲悉可能引致有關損失或損害,不論是基於合約、侵權行為,或其他法律或衡平法的理由而引致。 |
(3) | 衞生署發給供應商的任何邀請、通知或其他通訊,( i )如以郵遞發出,應於發送日期(香港時間)的下一個香港營業日當作收訖處理;以及( i i )如以傳真發出,應於發出之時當作收訖處理,不論供應商實際上有否收訖該等傳真。 |
(4) | 本免責聲明的中文譯本如與英文本有異,以英文本為準。 |
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