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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就受规管产品申请豁免的常见问题
问1 | 什么是受规管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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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 6 5章)第7 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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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 |
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 6 5章)中,"器官"的定义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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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
根据《条例》第2条,"器官"的定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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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3 |
受规管产品有什么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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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
皮肤及骨骼衍生产品是受规管产品的一些例子。受规管产品的范围不包括自体治疗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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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4 |
为何要订定机制,豁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 6 5章)下的受规管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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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
随着医疗科技的发展,海外已可提供一些以人体组织制造作移植用途的产品(如皮肤和骨骼衍生产品)。因这些产品属《条例》第二条中"器官"的定义,其在香港的商业交易受到禁止。为允许注册医生和注册牙医在没有违反《条例》下,在香港有机会使用这些产品作移植用途,《条例》已被修订,并订定一个机制,让卫生署署长( "署长" )可豁免这些受规管产品,使其不在关于商业交易及其他条文的适用范围之内。不过,在《条例》中捐赠人体器官╱组织用于制造这些产品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原则得到维护。一些产品属《条例》中"器官"的定义,并曾经接受"加工处理"将被视为"受规管产品"。署长可应申请,豁免受规管产品使其不在《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内。经修订的《条例》已于2 0 1 1年9月1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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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5 |
市民怎样可以得知某受规管产品已获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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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5 |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 6 5章)第7 E条,卫生署署长须备存一份列载根据该条例已批给、撤销、更改或暂时吊销的豁免的详情的登记册。有关豁免的详情会载于豁免登记册内。 以下卫生署办事处亦备有豁免登记册,公众可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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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6 |
什么人应为受规管产品申请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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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6 |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 6 5章)第7 B条,任何人可藉向卫生署署长呈交一份以署长指明的表格作出的申请,而根据《条例》第7部就某受规管产品申请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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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7 |
怎样为受规管产品申请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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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7 |
申请人可在网上填写和提交电子申请表。使用网上表格时,申请人会被要求使用数码证书 或「智方便」作数码签署。 如邮寄申请文件或以专人送递文件,申请人须列印PDF申请表格,并在PDF表格签署及盖上公司印章(如适用)。填妥的PDF申请表格及所需的证明文件可于办公时间内按以下地址送交卫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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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8 |
为受规管产品申请豁免时,需要提供什么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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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8 |
在填写申请表格前,应阅读《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 6 5章)及其附属规例,以及《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下受规管产品申请豁免须知。 需要提供的文件如下(亦载于须知及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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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9 |
为受规管产品申请豁免的申请费用是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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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9 |
申请豁免是免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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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0 |
我怎样可以获得更多有关为受规管产品申请豁免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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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0 |
有关受规管产品申请豁免的详情,例如申请表格、须知、豁免登记册等,载于卫生署网站(http://www.dh.gov.hk/tc_chi/useful/hot_exemption.htm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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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1 |
如我不满意卫生署署长对受规管产品豁免申请的决定,应该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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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1 |
任何人如因卫生署署长就豁免所作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将上诉通知交予上诉委员会秘书,藉以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通知须在收到署长给予关于该决定的通知的日期后3 0天内送交。详情请参阅针对卫生署署长对豁免的决定而作出上诉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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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2 |
如申请人就受规管产品申请豁免时提供虚假资料,罚则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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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2 |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 6 5章)第7 B条的规定,任何人在充作遵守前述条文的情况下,提供他明知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或罔顾实情地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