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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卫生署署长对豁免的决定而作出上诉
根据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65章)( "《条例》" )第7 F条和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人体器官移植(上诉委员会)规例(第4 6 5 B章)第4条,任何人因署长根据《条例》第7 C或7 D条所作的决定感到受屈,可将上诉通知交予上诉委员会秘书,藉以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该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并使用指明表格于署长给予该决定的通知的日期后3 0天内提交。有关详情,请参阅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 6 5章)第7 F条提出上诉的上诉须知。
在提交这份上诉通知前,请阅读《条例》第7 A至7 J条,以及人体器官移植(上诉委员会)规例(第4 6 5 B章)。填妥的表格,请透过邮递方式呈交,或在办公时间内交付予上诉委员会(受管制产品的豁免)秘书处∶
地址: | 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政府总部东翼1 9楼 医务卫生局 上诉委员会(受规管产品的豁免)秘书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公众假期除外)∶ |
上午9时至下午1时;以及下午2时至5时 |
如有查询,请联络上诉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 | (852) 3509 8959 |
传真: | (852) 2840 04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