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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衞生條例

《國際衞生條例》是國際法律條文,對世界衞生組織所有會員國均具有約朿力。條例旨在幫助會員國預防和應對那些具跨境及影響到世界各地人民的公共衞生風險,同時,又可以盡量減低對國際運輸和貿易所帶來的干擾。

於2005年5月23日,第58屆世界衞生大會通過了嶄新的國際衞生條例,即《國際衞生條例(2005)》,該條例最終亦於2007年6月15日在會員國之間正式生效。《國際衞生條例(2005)》是以當時使用的1969年版本為藍本,再加上30年以來所累積的經驗和汲取的教訓結合而成的。

《國際衞生條例(2005)》為世界衞生組織與會員國在如何識別和應對公共衞生事件,以及相互分享相關資訊方面定下了規範;而且亦要求各會員國,就所有能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情況,向世界衞生組織報告,尤其是天花、野生株引致的小兒麻痺症、新型流行性感冒和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症(沙士)等嚴重疾病。

《國際衞生條例(2005)》還要求各會員國自行檢視本土情況,並藉此加強其公共衞生監測和應對系統的能力,使能應付一些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衞生事件;而且亦要使到各會員國的指定國際機場、港口和陸路過境點,能符合條例內所列明的要求。

國際衞生條例與香港

《國際衞生條例(2005)》是國際法律條文,並於2007年6月15日生效。它對世界衞生組織所有會員國均具約朿力,當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從而亦涵蓋了香港。

為使香港相關法例能與《國際衞生條例(2005)》的要求達成一致,以及令到疾病預防及控制的法律框架能得以合乎要來,本港嶄新的《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即香港法例第599章,亦已於2008年7月生效。第599章旨在賦與衞生機關權力,使能控制及預防人類的疾病;能防止任何疾病、疾病源頭或污染傳入香港、在香港內蔓延及從香港向外散播;並且能採納世界衞生組織公布的《國際衞生條例》內的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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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