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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衞生署署長對豁免的決定而作出上訴
根據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65章)( "《條例》" )第7 F條和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人體器官移植(上訴委員會)規例(第4 6 5 B章)第4條,任何人因署長根據《條例》第7 C或7 D條所作的決定感到受屈,可將上訴通知交予上訴委員會秘書,藉以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該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並使用指明表格於署長給予該決定的通知的日期後3 0天內提交。有關詳情,請參閱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 6 5章)第7 F條提出上訴的上訴須知。
在提交這份上訴通知前,請閱讀《條例》第7A至7J條,以及人體器官移植(上訴委員會)規例(第465B章)。填妥的表格,請透過郵遞方式呈交,或在辦公時間內交付予上訴委員會(受管制產品的豁免)秘書處︰
地址: |
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19樓 醫務衞生局 上訴委員會(受規管產品的豁免)秘書 |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公眾假期除外)︰ |
上午9時至下午1時;以及下午2時至5時 |
如有查詢,請聯絡上訴委員會秘書處︰
電話: | (852) 3509 8959 |
傳真: | (852) 2840 04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