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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資料

衞生署公共衞生服務收費概覽

一般資料
 
1. 下列類別的病人可繳符合資格人士應付的費用:
  (i) 持有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 7 7章)所簽發香港身份證的人士,但若該人士是憑藉其已獲入境或逗留准許而獲簽發香港身份證,而該准許已經逾期或不再有效則除外;
  (ii) 身為香港居民的1 1歲以下兒童;或
  (iii) 衞生署署長認可的其他人士。
     
2. 上述類別以外的其他病人須繳非符合資格人士應付的費用。衞生署署長可決定病人須繳符合資格或非符合資格人士的費用。
   
3. 衞生署署長可要求病人繳交按金,其數額約等於其應付的全部或部分費用。
   
4. 除在指定情況下或經衞生署署長同意,所有指定的收費均須預先繳付,或在衞生署署長要求下繳付。
   
5. 衞生署署長對於其轄下醫療機構,或政府機構以外的顧問醫生或醫生所提供服務而收取的全部或部分費用,均可酌情豁免、減收或發還。
   
   
收費表
門診服務
長者健康服務
婦女健康服務
子宮頸檢查服務
牙科服務
學童牙科保健服務
學生健康服務
港口衞生旅遊健康中心
化驗服務
雜項


修訂日期: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