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數字
2021年醫療衞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
經點算註冊職業治療師的特徵摘要
I. 所涵蓋的職業治療師
1.1 2021年有關職業治療師的醫療衞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職業治療師統計調查),涵蓋截至調查點算當日(即2021年7 月31日) 已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 359 章)的規定,於香港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職業治療師並提供書面同意經郵寄或電郵收取有關職業治療師統計調查的資料。
1.2 在截至調查點算當日(即2021年7 月31日),於香港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2 721名職業治療師中,779名同意經郵寄或電郵收取有關職業治療師統計調查的資料。所涵蓋的職業治療師人數為779名。
II. 回應率
2.1 在職業治療師統計調查所涵蓋的779 名職業治療師中,有223名作出回應,整體回應率為28.6%(圖甲)。
III. 經濟活動身分
3.1 作出回應的職業治療師分為“從事經濟活動”*或“非從事經濟活動”*。“從事經濟活動” (在職)的職業治療師包括:
(a)“就業”職業治療師 - 統計調查期間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的職業治療師。
(b)“待業”職業治療師 - (i)在統計調查期間並沒有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ii)在統計調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iii)在統計調查前30天內正在本港尋找職業治療專業工作的職業治療師‡。
3.2 “非從事經濟活動”(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的職業治療師包括在統計調查期間並沒有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的職業治療師,不包括在統計調查期間休假及“從事經濟活動”但“待業”的職業治療師。
3.3 在223名回應的職業治療師中,截至2021年7月31日,有202名(90.6%)為在本港從事經濟活動(「在職」)的職業治療師,而有21名(9.4%)沒有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圖甲)。
* | 是次統計調查中用以界定從事經濟活動及非從事經濟活動的準則,均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所提出並獲香港政府統計處所採用的建議。 |
† | 如回應者有尋找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工作,但因暫時有病在身而未能上班,仍會被界定為“待業”。 |
‡ | 回應者如果符合上述(i)和(ii)的條件,但在統計調查前30天內沒有尋找工作的原因為相信本港職業治療專業工作暫無空缺、正準備上任新的職業治療專業工作、即將開展職業治療專業的生意或正期待重返本港原任的職業治療專業崗位,則仍會被界定為“待業”。 |
3.4 在202名在職職業治療師中,198名(98.0%)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兩名(1.0%)正在尋找職業治療專業工作、一名(0.5%)因暫時有病在身而未能上班及一名(0.5%)能夠上班,但因正期待重返本港原任的職業治療專業崗位而在統計調查前30 天內沒有尋找工作。下文第3.5段至3.15 段所載的統計調查結果是根據198名截至2021年7月31日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並作出回應的職業治療師所提供的資料而製備的。由於部分問卷資料不全或進位關係,下文所載的百分比總和可能不等於100%(圖甲)。
3.5 在21名(9.4%)經點算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的職業治療師當中,14名(66.7%)在點算前30天內沒有尋找業內工作及七名(33.3%)填報在外地執業。該14名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的職業治療師沒有尋找工作的主要原因包括:九名(64.3%)正從事其他行業、兩名(14.3%)已退休、兩名(14.3%)希望休息/不想工作/財政上沒有需要及一名(7.1%)忙於料理家務(圖甲)。
3.6 在198名經點算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的在職職業治療師中,56名(28.3%)為男性,142名(71.7%)為女性,整體性別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數)為39。剔除一名沒有註明年齡的回應者,餘下197名的年齡中位數為41.0歲(女性的年齡中位數為40.0歲,男性的年齡中位數為44.5歲)。
3.7 我們要求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並作出回應的在職職業治療師填寫其主要職位*的特徵。198名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的在職職業治療師中,78名(39.4%)填報在資助機構工作、62名(31.3%)在醫院管理局工作、35名(17.7%)在私營機構工作、14名(7.1%)在學術機構工作、六名(3.0%)在政府工作及三名(1.5%)沒有註明其主要職位所屬機構類型。
3.8 經點算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的在職職業治療師中,任職學術機構的年齡中位數為55.5歲,而任職政府及醫院管理局的年齡中位數分別為44.0歲及42.0歲。
3.9 在198名經點算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的在職職業治療師中,73.7%把大部分工作時間用於復康治療,而15.2%報稱把大部分工作時間用於行政/管理、5.1%報稱教學、2.5%報稱研究及2.5%報稱基層健康護理†為其主要工作範圍。
3.10 經點算的198名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的在職職業治療師每週工作時數(不計用膳時間)的中位數為42.0小時。當中,18名(9.1%)需作隨時候召工作(不計日常職務時間),每週隨時候召工作(不計日常職務時間)時數的中位數為6.0小時。
3.11 在198名回應者中,58.6%持有學士學位、28.8%持有專業文憑及12.1%持有碩士學位作為其最早基本資格。
3.12 在198名回應者中,140名(70.7%)在取得最早基本資格後曾接受/正接受額外訓練。當中,86 名(61.4%)持有碩士學位、25名(17.9%)持有證書、13 名(9.3%)持有博士學位作為最高資格及八名(5.7%)還未完成額外訓練。
* | 主要職位是指佔職業治療師大部分工作時間的職位。 |
† | 指有關健康教育或健康推廣等項目的工作或涉及在基層健康工作層面上有關病人護理的工作。 |
圖甲: 所涵蓋職業治療師的經濟活動身分
註釋: | * | 有關數字是指在2021年7月31日或之前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 359 章)的規定,於香港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並提供書面同意經郵寄或電郵收取有關職業治療師統計調查資料的職業治療師。 |
† | 有關數字指(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沒有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b)在統計調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c)在統計調查前30 天內正在尋找本港職業治療專業工作並作出回應的職業治療師人數。 | |
‡ | 有關數字指(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b)在統計調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c) 在統計調查前30 天內因正期待重返本港原任的職業治療專業崗位而沒有尋找職業治療專業工作並作出回應的職業治療師人數。 | |
§ | 有關數字指報稱希望休息/ 不想工作/ 財政上沒有需要並作出回應的職業治療師人數。 | |
由於進位關係,百分比的總和可能不等於100%。 |
3.13 在140名取得最早基本資格後曾接受/正接受額外訓練的回應者中,113 名(80.7%)曾接受/正接受只有一個範疇的額外訓練,當中包括:健康護理(職業治療/康復科技)訓練(38.1%)、康復科學/研究(27.4%)、健康護理管理/衞生服務管理(15.9%)、教育(心理學/輔導)(9.7%)及復康治療(6.2%)。
3.14 在140名取得最早基本資格後曾接受/正接受額外訓練的回應者中,26名(18.6%)表示曾/正接受多於一個範疇的額外訓練,較常報稱的範疇包括:26名回應者中的20名(77.0%)報稱為健康護理(職業治療/康復科技)訓練、16名(61.5%)為康復科學/研究、十名(38.5%)為健康護理管理/衞生服務管理、及九名(34.6%)為教育(心理學/輔導)。
3.15 在198名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的在職職業治療師中,145 名(73.2%)表示在2021 年曾參與持續專業發展(CPD)的活動、51 名(25.8%)表示沒有參與任何CPD活動及兩名(1.0%)沒有註明曾否參與任何CPD活動。曾參與CPD活動的145 名回應者中,過去12個月所獲得的學分為:1 至 10 分(43.4%),11至20分(33.8%),21 至 30 分(13.1%),31至40 分(4.8%)和多於40分(4.8%)。
IV. 趨勢分析
4.1 由於2021 年職業治療師統計調查的調查方法、點算日及涵蓋範圍均有改變,有關調查結果不能與從前的統計調查結果作直接比較。
4.2 2021年職業治療師統計調查所涵蓋的職業治療師是截至2021年7月31日已於向香港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職業治療師,並提供書面同意經郵寄或電郵收取有關職業治療師統計調查的資料,涵蓋範圍與之前的職業治療師統計調查不同,約佔截至調查點算當日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 359 章)的規定,於香港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職業治療師29%。
4.3 1982年至2021年進行的統計調查所點算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的在職職業治療師的選定特徵表列於表甲,以供參考。
4.4 自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在1990年10月引入執業證明書的規定,統計調查計算職業治療師的方法便改變為調查點算當日持有從事職業治療師工作的有效執業證明書的職業治療師。1992年至2017年統計調查的涵蓋範圍如下:
- 2000年及以前年份的統計調查涵蓋截至相關年份7月1日已向香港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職業治療師。
- 2004年至2017年涵蓋截至相關年份3月31日已向香港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職業治療師,但不包括於其後發現在調查點算當日或之前已逝世的職業治療師。
4.5 由於統計調查進行的方式不同,1992年至2021年進行的統計調查年度所涵蓋的職業治療師人數介乎於470名和1 908名之間。
圖乙: 按年劃分的註冊職業治療師涵蓋人數 (1992年、1996年、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年、2014年、2017年及2021年)
註釋: | † |
2021年的統計調查涵蓋截至2021年7月31日或之前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 359 章)的規定,於香港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並提供書面同意經郵寄或電郵收取有關職業治療師統計調查的職業治療師。 2000年或以前的有關數字是指於相關年份7月1日已向香港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職業治療師人數,而2004年至2017年的有關數字則指於相關年份的3月31日已註冊的職業治療師人數。 |
表甲 : 經點算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的在職職業治療師的選定特徵 (1982年、1984年、1987年、1990 年、1992年、1996年、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 年、2014年、2017年及2021年)
註釋: | * | 2000年或以前的有關數字是指於相關年份7月1日已向香港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職業治療師人數,而2004年至2017年的有關數字則指於相關年份的3月31日已註冊的職業治療師人數。2021年的統計調查涵蓋截至2021年7月31日或之前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 359 章)的規定,於香港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並提供書面同意經郵寄或電郵收取有關職業治療師統計調查的職業治療師。 |
† | 在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年、2014年、2017年及2021年統計調查中,所屬機構類型指主要職位所屬機構的類型。 | |
‡ |
由於所涉及的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的在職職業治療師人數很少,闡釋有關數據時必須小心謹慎。 由於四捨五入關係,個別項目的數字加起來可能與總數略有出入。 |
|
N.A | 不適用 | |
‘-’ | 沒有相關數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