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數字
2011年醫療衞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
經點算職業治療師的特徵摘要
I. 所涵蓋的職業治療師
1.1 2011 年的醫療衞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所涵蓋的職業治療師,是指截至調查點算當日(即2011 年3 月31 日)已按《輔助醫療業條例》(第 359 章)的規定,向香港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職業治療師。
1.2 所涵蓋職業治療師的人數為1 395 名。
1.3 在統計調查所涵蓋的1 395 名職業治療師中,有960名作出回應,整體回應率為68.8%。在回應者中,有882 名職業治療師於2011 年3 月31 日在本港職業治療專業從事經濟活動*†(在職),而有78名據報並非在本港職業治療專業從事經濟活動*‡(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圖甲)。
* 是次統計調查中用以界定從事經濟活動及非從事經濟活動的準則,均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所提出並獲香港政府統計處所採用的建議。
† “從事經濟活動”的職業治療師包括所有“就業”及“待業”職業治療師。“就業”職業治療師是指統計調查期間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的職業治療師,而“待業”職業治療師則指(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b)在統計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c)在統計日前30天內正在本港找尋職業治療專業工作的職業治療師人數。
‡ “非從事經濟活動”的職業治療師包括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的職業治療師,不包括在統計調查期間休假及“從事經濟活動”但“待業”的職業治療師。
1.4 在882 名經點算在職職業治療師中,876名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在統計日前30天內,三名正在本港找尋職業治療專業的工作及三名即將開展職業治療專業的生意或暫時有病在身。下文第1.6段所載的統計調查結果,是指截至2011 年 3 月 31 日,根據 876 名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的職業治療師所提供的資料而製備的。由於部分問卷資料不全,下文所載的百分比總和可能不等於100%。
1.5 在 78 名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的職業治療師當中,有 12 名據報在外地執業及63 名在統計日前30天內無找尋業內工作(圖甲)。而在63名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的職業治療師中,沒有尋找工作的主要原因包括: 30 名(47.6%)正從事其他行業、23名 (36.5%)料理家務、四名 (6.3%)希望 休息╱不想工作╱財政上沒有需要及三名 (4.8%)退休等項目。
圖甲:所涵蓋職業治療師的經濟活動身分
在涵蓋的1 395名職業治療師中,有960名(68.8%)作出回應,剩餘的435名(31.2%)沒有回應。在回應者中,有882名(91.9%)職業治療師於2011年3月31日在本港職業治療專業從事經濟活動(“在職”),而有78名(8.1%)據報並非在本港職業治療專業從事經濟活動(“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 在882名在職職業治療師中,有876名(99.3%)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工作,有三名(0.3%) (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b)在統計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c)在統計日前30天內正在找尋職業治療專業工作,餘下三名(0.3%) (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b)在統計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c)在統計日前30天內即將開展職業治療專業生意或暫時有病在身。 78名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的職業治療師當中,有63名(80.8%)在統計日前30天內無找尋業內工作,有12名(15.4%)據報在外地執業,另有三名(3.8%) (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b)在統計日前7天內不能上班;及(c)在統計日前30天內正在找尋職業治療專業工作。 而在63名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的職業治療師中,有30名(47.6%)正從事其他行業,23名(36.5%)料理家務,四名(6.3%)希望休息/不想工作/財政上沒有需要,三名(4.8%)退休,及其餘的三名(4.8%)*職業治療師則因為其他理由沒有從事業內工作。 註: *有關數字指填報移民或進修的職業治療師人數。 由於進位關係,百分比的總和可能不等於100%
註釋: | * | 有關數字指(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b)在統計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c)在統計日前30天內正在找尋職業治療專業工作的職業治療師人數。 |
† | 有關數字指(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b)在統計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c)在統計日前30天即將開展職業治療專業生意或暫時有病在身的職業治療師人數。 | |
‡ | 有關數字指(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b)在統計日前7天內不能上班;及(c)在統計日前30天內正在找尋職業治療專業工作的職業治療師人數。 | |
§ | 有關數字指填報移民或進修的職業治療師人數。 | |
由於進位關係,百分比的總和可能不等於100%。 |
1.6 六名在職職業治療師沒有註明性別,在餘下870 名經點算的在職職業治療師中,259 名(29.8%)為男性,611 名(70.2%)為女性,整體性別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數)為42。除了16名職業治療師沒有註明年齡外,餘下860 名經點算在職職業治療師的整體年齡中位數為36.0 歲。經點算在職女職業治療師的年齡中位數為35.0 歲,而在職男職業治療師的年齡中位數則為38.0 歲。
1.7 我們要求作出回應的在職職業治療師填寫其主要職位*的特徵。按主要職位所屬機構類型劃分的分布資料顯示,約有一半(48.2%)經點算在職職業治療師在醫院管理局工作,其餘依次為資助機構(33.6%)、私營機構(8.6%)、學術機構(5.7%)及政府(3.8%)。
1.8 經點算任職政府的職業治療師年齡中位數為42.0 歲,其餘依次為醫院管理局(37.0 歲)、學術機構(36.0 歲)、資助機構(33.0 歲)及私營機構(32.0 歲)。
1.9 在 876 名經點算在職職業治療師中,86.4%把大部分工作時間用於復康治療,其餘依次為行政/管理(8.8%)、基層健康護理†(1.7%)、教學(1.6%)及研究( 1.0%)。
* 主要職位是指佔職業治療師大部分工作時間的職位。
† 基層健康護理是指有關健康教育或健康推廣等項目的工作或涉及在基層健康工作層面上有關病人護理的工作。
1.10 經點算的 876 名在職職業治療師當中,每週工作時數(不計用膳時間)的中位數為 44.0 小時。當中,14 名(1.6%)在職職業治療師需作隨時候召工作(不計日常職務),而每週隨時候召工作(不計日常職務)時數的中位數為3.5小時。
1.11 在 876 名經點算在職職業治療師中,66.8%持有學士學位及32.6%持有專業文憑作為基本資格。
1.12 在 876 名經點算在職職業治療師中,689 名(78.7%)曾接受/正接受額外訓練及 187 名(21.3%)沒有受過任何額外訓練。在 689 名有接受額外訓練的在職職業治療師中,20 名(2.9%)還未完成額外訓練,477 名(69.2%)持有碩士學位,115 名(16.7%)持有證書及28 名(4.1%)持有深造文憑作為最高資格。
1.13 在 689 名曾接受/正接受額外訓練的在職職業治療師中,38.4%人士接受健康護理(職業治療/康復技術)訓練,康復科學/研究佔25.4%、健康護理管理/衞生服務管理佔 15.6%、復康治療佔 6.4%、輔導佔 4.7%及老年學佔 3.3% 。
1.14 在 689 名曾接受/正接受額外訓練的在職職業治療師中,582 名(84.5%)曾接受一項額外訓練。當中,40.2%人士接受健康護理(職業治療/康復技術)訓練,康復科學/研究佔25.1%、健康護理管理/衞生服務管理佔 14.8%、復康治療佔 7.2%、輔導佔 5.3%及老年學佔 4.1% 。
1.15 關於持續專業發展的活動,715 名(81.6%)在職職業治療師表示在2011年曾參與有關持續專業發展的活動,135 名(15.4%)並沒有參與任何有關持續專業發展的活動及 26 名(3.0%)沒有註明曾否參與任何有關持續專業發展的活動。至於715 名表示曾參與有關活動的在職職業治療師中,在過去12 個月所獲得的學分為:1 至 10 學分(29.9%)、11 至20 學分(35.4%)、21 至30 學分(17.8%)、31 至 40 學分(6.3%)及多於40學分(10.6%)。
II. 趨勢分析
2.1 由於醫療衞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的統計調查方法及點算日均已改變,故將2011年與2004 年以前的統計調查結果比較時必須小心謹慎。
2.2 隨著《職業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359B章)的實施,職業治療師的註冊於1990年10月1日開始,而紀律規管則於1991年8月1日生效,所有在本港執業的職業治療師,必須持有有效的執業證明書。在 1992 年至 2011 年期間,職業治療師的人數由470 名上升至1 395 名(圖乙)。
圖乙:按年劃分的職業治療師涵蓋人數(1992年, 1996年、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及2011年)
2007年醫療衛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中, 涵蓋的職業治療師人數為1 213名。 2008年醫療衛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中, 涵蓋的職業治療師人數為1 255名。 2011年醫療衛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中, 涵蓋的職業治療師人數為1 395名。 註釋: 有關數字指於2000年或之前在相關年份中7月1日已向香港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職業治療師人數,而2004年至2011年的數字則指於相關年份的3月31日已註冊的職業治療師人數
註釋: | 有關數字指於2000年或之前在相關年份中7月1日已向香港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職業治療師人數,而2004年至2011年的數字則指於相關年份的3月31日已註冊的職業治療師人數。 |
2.3 自1982 年,經點算在職職業治療師的性別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數)介乎39至58。而近年的性別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數)維持在40至43之間(表甲)。
2.4 經點算在職職業治療師的平均年齡,由1982 年的28.2 歲,逐漸上升至2011 年的36.7 歲。
2.5 在1982 年至1990 年期間,經點算在職職業治療師以任職政府的比例最多,其次為學術及資助機構,兩者合共聘用多於80%的職業治療師。醫院管理局自1991 年成立以來,已成為最大的僱主,而政府所聘任的職業治療師的比例則下降至少於5%。任職學術及資助機構所佔的比例,則由1982 年的16.5%,上升至2011 年的39.3% (表甲)。
表甲:經點算在職職業治療師的選定特徵(1982年、1984年、1987年、1990年、1992年、1996年、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及2011年)
特徵 |
年份 |
||||||||||||
1982 |
1984 |
1987 |
1990 |
1992 |
1996 |
2000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11 |
|
A. 所涵蓋的職業治療師* |
- |
- |
- |
- |
470 |
674 |
774 |
1 056 |
1 120 |
1 168 |
1 213 |
1 255 |
1 395 |
|
|
|
|
|
|
|
|
|
|
|
|
|
|
B. |
|
|
|
|
|
|
|
|
|
|
|
|
|
經點算人數 |
97 |
141 |
234 |
300 |
362 |
490 |
648 |
666 |
738 |
796 |
681 |
656 |
876 |
性別 |
|
|
|
|
|
|
|
|
|
|
|
|
|
男性 |
27 |
49 |
75 |
100 |
133 |
166 |
214 |
211 |
231 |
237 |
193 |
198 |
259 |
女性 |
70 |
92 |
159 |
200 |
229 |
324 |
434 |
455 |
503 |
559 |
487 |
458 |
611 |
不詳 |
N.A |
N.A |
N.A |
N.A |
N.A |
N.A |
N.A |
N.A |
4 |
N.A |
1 |
N.A. |
6 |
性別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數 |
39 |
53 |
47 |
50 |
58 |
51 |
49 |
46 |
46 |
42 |
40 |
43 |
42 |
平均年齡 |
28.2 |
27.8 |
28.0 |
29.2 |
28.6 |
29.8 |
32.0 |
33.8 |
32.9 |
34.1 |
34.5 |
34.9 |
36.7 |
年齡中位數 |
- |
- |
- |
- |
- |
- |
32.0 |
33.0 |
32.0 |
34.0 |
34.0 |
34.0 |
36.0 |
工作機構類型 † |
|
|
|
|
|
|
|
|
|
|
|
|
|
政府 |
67 |
94 |
125 |
149 |
8 |
17 |
27 |
28 |
25 |
28 |
17 |
17 |
33 |
|
(69.1%) |
(66.7%) |
(53.4%) |
(49.7%) |
(2.2%) |
(3.5%) |
(4.2%) |
(4.2%) |
(3.4%) |
(3.5%) |
(2.5%) |
(2.6%) |
(3.8%) |
醫院管理局 |
N.A. |
N.A. |
N.A. |
N.A. |
214 |
349 |
395 |
361 |
358 |
367 |
327 |
297 |
422 |
|
|
|
|
|
(59.1%) |
(71.2%) |
(61.0%) |
(54.2%) |
(48.5%) |
(46.1%) |
(48.0%) |
(45.3%) |
(48.2%) |
私營機構 |
14 |
23 |
2 |
11 |
19 |
31 |
103 |
31 |
45 |
75 |
58 |
50 |
75 |
|
(14.4%) |
(16.3%) |
(0.9%) |
(3.7%) |
(5.2%) |
(6.3%) |
(15.9%) |
(4.7%) |
(6.1%) |
(9.4%) |
(8.5%) |
(7.6%) |
(8.6%) |
學術及資助機構 |
16 |
24 |
107 |
140 |
121 |
93 |
123 |
244 |
309 |
317 |
279 |
292 |
344 |
|
(16.5%) |
(17.0%) |
(45.7%) |
(46.6%) |
(33.5%) |
(19.0%) |
(19.0%) |
(36.6%) |
(41.9%) |
(39.8%) |
(41.0%) |
(44.5%) |
(39.3%) |
不詳 |
N.A. |
N.A. |
N.A. |
N.A. |
N.A. |
N.A. |
N.A. |
2 |
1 |
9 |
N.A. |
N.A. |
2 |
|
|
|
|
|
|
|
|
(0.3%) |
(0.1%) |
(1.1%) |
|
|
(0.2%) |
註釋: |
*有關數字指於2000年或以前在相關年份中7月1日已向香港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職業治療師人數,而2004年至2011年的數字則指於相關年份的3月31日已註冊的職業治療師人數。 † 在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及2011年統計調查中,所屬機構類型指主要職位所屬機構的類型。 由於四捨五入關係,個別項目的數字加起來可能與總數略有出入。 N.A.不適用 ‘-’沒有相關數字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衞生署
201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