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數字
2021年醫療衞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
經點算註冊視光師的特徵摘要
I. 所涵蓋的視光師
1.1 2021年有關視光師的醫療衞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視光師統計調查),涵蓋截至調查點算當日(即2021 年7月31日) 已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的規定,於香港視光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視光師並提供書面同意經郵寄或電郵收取有關視光師統計調查的資料。
1.2 在截至調查點算當日(即2021年7月31日)於香港視光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2 269名視光師中,905名同意經郵寄或電郵收取有關視光師統計調查的資料。所涵蓋的視光師人數為905名。
II. 回應率
2.1 在視光師統計調查所涵蓋的905 名視光師中,有372名作出回應,整體回應率為41.1% (圖甲)。
III. 經濟活動身分
3.1 作出回應的視光師分為“從事經濟活動”*或“非從事經濟活動”*。“從事經濟活動” (在職)的視光師包括:
(a)“就業”視光師 - 統計調查期間在本港從事視光學專業的視光師。
(b)待業”視光師 - (i)在統計調查期間並沒有在本港從事視光學專業;(ii)在統計調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iii)在統計調查前30天內正在本港尋找視光學專業工作的視光師‡。
3.2 “非從事經濟活動”(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的視光師包括在統計調查期間並沒有在本港從事視光學專業的視光師,不包括在統計調查期間休假及“從事經濟活動”但“待業”的視光師。
3.3 在372名回應的視光師中,截至2021年7月31日,有360名(96.8%)為從事經濟活動(「在職」)的視光師,而有12名(3.2%)沒有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圖甲)。
* | 是次統計調查中用以界定從事經濟活動及非從事經濟活動的準則,均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所提出並獲香港政府統計處所採用的建議。 |
† | 如回應者有尋找在本港從事視光學專業工作,但因暫時有病在身而未能上班,仍會被界定為“待業”。 |
‡ | 回應者如果符合上述(i)和(ii)的條件,但在統計調查前30天內沒有尋找工作的原因為相信本港視光學專業工作暫無空缺、正準備上任新的視光學專業工作、即將開展視光學專業的生意或正期待重返本港原任的視光學專業崗位,則仍會被界定為“待業”。 |
3.4 在360 名在職視光師中,354名(98.3%)在本港從事視光學專業、兩名(0.6%)因暫時有病在身而未能上班、一名(0.3%)正在尋找視光學專業工作及三名(0.8%)報稱能夠上班,但因相信本港視光學專業工作暫無空缺、正準備上任新的本港視光學專業工作或正期待重返本港原任的視光學專業崗位而在統計調查前30天內沒有尋找工作。下文第3.5段至3.15段所載的統計調查結果是根據354名截至2021年7月31日在本港從事視光學專業並作出回應的視光師所提供的資料而製備的。由於部分問卷資料不全或進位關係,下文所載的百分比總和可能不等於100% (圖甲)。
3.5 在12名(3.2%)經點算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的視光師中,八名(66.7%)在經點算前30天內沒有尋找業內工作、兩名(16.7%)填報在內地執業及兩名(16.7%)填報在外地執業。該八名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的視光師沒有尋找工作的主要原因包括:三名(37.5%)已退休、一名(12.5%)正從事其他行業、一名(12.5%)忙於料理家務、一名(12.5%)已移民、一名(12.5%)正在進修及一名(12.5%)希望休息/不想工作/財政上沒有需要(圖甲)。
3.6 在354名經點算在本港從事視光學專業的在職視光師中,291名(82.2%)為男性,62名(17.5%)為女性,一名(0.3%)沒有註明性別,整體性別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數)為469。剔除一名沒有註明年齡的回應者,餘下353名在職視光師的年齡中位數為56.0歲(女性的年齡中位數為43.0歲,男性的年齡中位數為57.0歲)。
3.7 我們要求在本港從事視光學專業並作出回應的在職視光師填寫其主要職位*的特徵。在354名回應者中,322 名(91.0%)填報在私營機構工作、23名(6.5%)在政府、學術機構及資助機構工作、三名(0.8%)在醫院管理局工作及六名(1.7%)沒有註明主要職位所屬機構類型。
3.8 經點算在本港從事視光學專業的在職視光師中,任職私營機構的年齡中位數為56.0歲,任職醫院管理局的年齡中位數為52.0歲,而任職政府、學術機構及資助機構的年齡中位數為43.0 歲。
3.9 在354名經點算在本港從事視光學專業的在職視光師中,89.8%報稱把大部分工作時間用於視光護理服務、而4.2%報稱把大部分工作時間用於行政/管理、1.7%報稱教學及1.1%報稱研究為其主要工作範圍。
3.10 經點算的354名在本港從事視光學專業的在職視光師每週工作時數(不計用膳時間)的中位數為48.0小時。當中,59名(16.7%)需作隨時候召工作(不計日常職務時間),每週隨時候召工作(不計日常職務時間)時數的中位數為24.0小時。
3.11 在354名回應者中,33.3%獲豁免參加由香港視光師管理委員會舉辦的考試†,31.6%持有學士學位,19.5%持有由香港視光師管理委員會頒發的證書‡作為其最早基本資格。
3.12 在354名回應者中,154名(43.5%)在取得最早基本資格後曾接受/正接受額外訓練。當中,85名(55.2%)持有證書、15名(9.7%)持有碩士學位、11名(7.1%)持有博士學位作為最高資格及17名(11.0%)還未完成額外訓練。
* | 主要職位是指佔視光師大部分工作時間的職位。 |
† | 有關數字指視光師豁免由香港視光師管理委員會舉辦的考試。 |
‡ | 有關數字指視光師持有由香港視光師管理委員會頒發的證書。 |
圖甲: 所涵蓋視光師的經濟活動身分
註釋: | * | 有關數字是指在2021年7月31日或之前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 359 章)的規定,於香港視光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並提供書面同意經郵寄或電郵收取有關視光師統計調查資料的視光師。 |
† | 有關數字指(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沒有在本港從事視光學專業;(b)在統計調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c)在統計調查前30天內正在尋找本港視光學專業工作並作出回應的視光師人數。 | |
‡ | 有關數字指(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沒有在本港從事視光學專業;(b)在統計調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c) 在統計調查前30天內沒有尋找本港視光學專業工作,由於相信本港視光學專業工作暫無空缺、正準備上任新的本港視光學專業工作或正期待重返本港的原任視光學專業崗位並作出回應的視光師人數。 | |
§ | 有關數字指報稱進修、移民或希望休息 / 不想工作 / 財政上沒有需要並作出回應的視光師人數。 | |
由於進位關係,百分比的總和可能不等於100%。 |
3.13 在154 名取得最早基本資格後曾接受/正接受額外訓練的回應者中,81名(52.6%)曾接受/正接受只有一個範疇的額外訓練。當中包括:視光學訓練(65.4%)、視光學研究(11.1%)、角膜矯形術(9.9%)、隠形眼鏡技術(4.9%)、光學機械(1.2%)、視光藥理學(1.2%)及輔導(1.2%)。
3.14 在154名取得最早基本資格後曾接受/正接受額外訓練的在本港從事視光學專業的在職視光師中,66名(42.8%)表示曾/正接受多於一個範疇的額外訓練,較常報稱的範疇包括:66名回應者中的62名(93.9%)報稱為視光學、53名(80.3%)為隠形眼鏡技術、22名(33.3%)為角膜矯形術、21 名(31.8%)視光學研究及13名(19.7%)為光學機械。
3.15 在354名在本港從事視光學專業的在職視光師中,271 名(76.6%)表示在2021 年曾參與持續專業發展(CPD)活動,52 名(14.7%)表示沒有參與任何CPD活動及31名(8.8%)沒有註明曾否參與任何CPD活動。曾參與CPD活動的271名回應者中,過去12個月所參與的時數為:1 至 10 小時(68.3%),11至20小時(25.5%),21 至 30 小時(4.8%),31至40小時(0.4%)和多於40 小時(1.1%)。
IV. 趨勢分析
4.1 由於2021年視光師統計調查的調查方法、點算日及涵蓋範圍均有改變,有關調查結果不能與從前的統計調查結果作直接比較。
4.2 2021年視光師統計調查所涵蓋的視光師是截至2021年7月31日已向香港視光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視光師,並提供書面同意經郵寄或電郵收取有關視光師統計調查的資料,涵蓋範圍與之前的視光師統計調查不同,約佔截至調查點算當日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的規定,於香港視光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視光師40%。
4.3 1992年至2021年進行的統計調查所點算在本港從事視光師專業的在職視光師的選定特徵表列於表甲,以供參考。
4.4 自視光師管理委員會在1990年10月引入執業證明書的規定,統計調查計算視光師的方法便改變為調查點算當日持有視光師有效執業證明書的視光師。1992年至2017年統計調查的涵蓋範圍概括如下:
- 1992年、1996年及2000年涵蓋截至相關年份7月1日已向香港視光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視光師。
- 2004年至2017年涵蓋截至相關年份3月31日已向香港視光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視光師,但不包括於其後發現在調查點算當日或之前已逝世的視光師。
4.5 由於統計調查進行的方式不同,1996年至2021年進行的統計調查所涵蓋的視光師人數介乎905名和2 158名之間。
圖乙: 按年劃分的註冊視光師涵蓋人數 (1996年、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年、2014年、2017年及2021年)
註釋: | † |
2021年的統計調查涵蓋截至2021年7月31日或之前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的規定,於香港視光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並提供書面同意經郵寄或電郵收取有關視光師統計調查的視光師。 2000年或以前的有關數字是指於相關年份7月1日已向香港視光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視光師人數,而2004年至2017年的有關數字則指於相關年份3月31日已註冊的視光師人數。 |
表甲 : 經點算本港從事視光學專業的在職視光師的選定特徵 (1992年、1996年、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 年、2014年、2017年及2021年)
註釋: | * | 2000年或以前的有關數字是指於相關年份7月1日已向香港視光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視光師人數,而2004年至2017年的有關數字則指於相關年份3月31日已註冊的視光師人數。2021年的統計調查涵蓋截至2021年7月31日或之前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的規定,於香港視光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並提供書面同意經郵寄或電郵收取有關視光師統計調查的視光師。 |
† | 在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2011年、2014年、2017年及2021年統計調查中,所屬機構類型指主要職位所屬機構的類型。 | |
由於四捨五入關係,個別項目的數字加起來可能與總數略有出入。 | ||
N.A | 不適用 | |
‘-’ | 沒有相關數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