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數字
2009年醫療衞生服務人力統計調
經點算牙醫的特徵摘要
I. 所涵蓋的牙醫
1.1 2009年醫療衞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所涵蓋的牙醫,是指截至調查點算當日(即2009年8月31日)巳按《牙醫註冊條例》(第156章)的規定,向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備存的牙醫本地名單*註冊的牙醫。
1.2 所涵蓋牙醫的人數為1 938名。
1.3 在統計調查所涵蓋的1 938名牙醫中,有1 319名作出回應,整體回應率為68.1%。在回應者中,有1 244名牙醫於2009年8月31日在本港牙科醫學專業從事經濟活動†‡(在職),而有75名據報並非在本港牙科醫學專業從事經濟活動†§(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 (圖甲)。
* 由於2009年醫療衞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只涵蓋所有在本港執業的牙醫,因此名列牙醫名冊內非本地名單者不包括是次統計調查內。
† 是次統計調查中用以界定從事經濟活動及非從事經濟活動的準則,均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所提出並獲香港政府統計處所採用的建議。
‡“從事經濟活動”的牙醫包括所有“就業”及“待業”牙醫。“就業”牙醫是指統計調查期間在本港從事牙科醫學專業的牙醫,而“待業”牙醫則指(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牙科醫學專業;(b)在統計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c)在統計日前30天內正在找尋牙科醫學專業工作的牙醫。
§“非從事經濟活動”的牙醫包括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牙科醫學專業的牙醫,不包括在統計調查期間休假及“從事經濟活動”但“待業”的牙醫。
1.4 在1 244名在職牙醫中,有1 232名正在本港從事牙科醫學專業、十名正在找尋牙科醫學專業工作及兩名期待重返原任牙醫專業崗位或等待上任新的牙科醫學專業工作。下文第1.6段所載的統計調查結果,是根據1 232名於2009年8月31日在本港從事牙科醫學專業的牙醫所提供的資料而製備的。由於部分問卷資料不全,下文所載的百分比總和可能不等於100%。
1.5 在75名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的牙醫中,38名據報在外地/內地執業及37名據報在統計日前30天內亦無找尋業內工作(圖甲)。而在37名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的牙醫中,沒有尋找工作的主要原因包括: 17名(45.9%)退休、11名(29.7%)希望休息/不想工作/財政上沒有需要及五名(13.5%)料理家務。
圖甲:所涵蓋牙醫的經濟活動身分
在涵蓋的1 938名牙醫中,有1 319名(68.1%)作出回應,剩餘的619名(31.9%)沒有回應。在回應者中,有1 244名(94.3%)牙醫於2009年8月31日在本港牙科醫學專業從事經濟活動(“在職”),而有75名(5.7%)據報並非在本港牙科醫學專業從事經濟活動(“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在1 244名在職牙醫中,有1 232名(99.0%)在本港從事牙科醫學專業工作,十名(0.8%) (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牙科醫學專業;(b)在統計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c)在統計日前30天內正在找尋牙科醫學專業工作。餘下兩名(0.2%) (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牙科醫學專業;(b)在統計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c)在統計日前30天內正期待重返原任的牙科醫學專業崗位或等待上任新的牙科醫學專業工作。75名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的牙醫當中,有37名(49.3%)並非在香港從事牙科醫學專業工作,而在統計日前30天內亦無找尋業內工作,有38名(50.7%)據報在外地/內地從事牙科醫學專業工作。37名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的牙醫中,有17名(45.9%)據報退休,11名(29.7%)希望休息/不想工作/財政上沒有需要,五名(13.5%)據報料理家務,而餘下四名*(10.8%)則因為其他理由沒有從事業內工作。註釋:*有關數字指填報從事其他行業或進修等項目的牙醫人數。由於進位關係,百分比的總和可能不等於100%。
註釋: | * | 有關數字指(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牙科醫學專業;(b)在統計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c)在統計日前30天內正在找尋牙科醫學專業工作的牙醫人數。 |
† | 有關數字指(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牙科醫學專業;(b)在統計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c)在統計日前30天內正期待重返原任的牙科醫學專業崗位或等待上任新的牙科醫學專業工作的牙醫人數。 | |
‡ | 有關數字指填報從事其他行業或進修等項目的牙醫人數。 | |
由於進位關係,百分比的總和可能不等於100%。 |
1.6 26名牙醫沒有註明性別,餘下經點算的1 206名在本港從事牙科醫學專業的在職牙醫中,874名(72.5%)為男性及332名(27.5%)為女性,整體性別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數)為263。除了27名牙醫沒有註明年齡外,餘下1 205名經點算在職牙醫的整體年齡中位數為45.0歲。經點算女牙醫的年齡中位數為38.0歲,而男牙醫的年齡中位數則為47.0歲。
1.7 我們要求作出回應的在職牙醫填寫其主要職位*的特徵。按主要職位所屬機構類型劃分的分布資料顯示,最大部分(75.5%)經點算在職牙醫在私營機構工作,其餘依次為政府(17.1%)、學術機構†(4.3%)及資助機構(2.3%)。在930名經點算在私營機構工作的在職牙醫中,最大部分(66.9%)為獨自執業,其次為聯合執業(31.8%)及在其他私營機構執業(1.3 %)。
1.8 任職私營機構的經點算牙醫的年齡中位數為46.0歲,其餘依次為學術機構(44.0歲)、政府(43.0歲)、醫院管理局(41.0歲)及資助機構(37.0歲)。
* 主要職位是指佔牙醫大部分工作時間的職位。
† 包括大學及菲臘牙科醫院。
1.9 在1 232名經點算在職牙醫中,85.6%把大部分工作時間用於牙科全科,其餘依次為專科執業(11.4%)、教學/教育(1.5%)及行政/管理(0.8%)。
1.10 經點算的在職1 232名牙醫,每週工作時數中位數(不計用膳時間)為44.0小時。78名(6.3%)在職牙醫在現任職位中需作隨時候召的工作(不計日常職務),而每週隨時候召工作(不計日常職務)時數的中位數為8.0小時。
1.11 至於每天的平均診症次數/病人人數,47.5%經點算在職牙醫填報每工作天介乎11至20人次,37.2%填報少於或等於10人次及13.6%填報多於20人次。
1.12 在1 232名經點算在職牙醫中,58.0%在本港受訓並持有學士學位,25.1%持有海外機構頒授的學士學位及15.0%持有海外機構頒授博士學位作為基本資格。
1.13 在1 232名經點算在職牙醫中,500名(40.6%)持有額外資格。729名(59.2%)沒有持有額外資格及三名(0.2%)則沒有註明曾否獲得額外資格。在500名持有額外資格的牙醫當中,247名(49.4%)持有一項額外資格,當中79名(32.0%)獲得碩士學位、50 (20.2%)獲得深造文憑及47名(19.0%)獲得院士為額外資格。
1.14 在500名持有額外資格的在職牙醫中,409名(81.8%)持有一項額外資格;當中38.6%為牙科全科、12.5%為牙齒矯正科、10.5%為修復齒科及9.5%為口腔頜面外科。
1.15 關於持續醫學教育,1 064名(86.4%)在職牙醫表示2009年曾參與有關持續醫學教育,158名(12.8%)並沒有參與任何有關持續醫學教育及10名(0.8%)沒有註明曾否參與有關持續醫學教育。至於1 064名表示曾參與有關活動的在職牙醫,在過去12個月所獲得的學分為:1至5學分(7.4%), 6至10學分(10.3%),11至15學分(12.8%),16至20學分(14.8%)及多於20學分(54.7%)。
II. 趨勢分析
2.1 醫療衞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的統計調查方法及點算日均已改變,故將2009年與2003年以前的統計調查結果比較時必須小心謹慎(圖乙)。
2.2 在1982年至2009年期間,牙醫人數由747名上升至1 938名。
圖乙:按年劃分牙醫涵蓋人數(1982年、1984年、1987年、1990年、1992年、1996年、2000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及2009年)
1982年醫療衛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中,涵蓋的牙醫人數為747名。1984年醫療衛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中,涵蓋的牙醫人數為882名。1987年醫療衛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中,涵蓋的牙醫人數為1 158名。1990年醫療衛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中,涵蓋的牙醫人數為1 411名。1992年醫療衛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中,涵蓋的牙醫人數為1 458名。1996年醫療衛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中,涵蓋的牙醫人數為1 478名。2000年醫療衛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中,涵蓋的牙醫人數為1 589名。2003年醫療衛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中,涵蓋的牙醫人數為1 671名。2004年醫療衛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中,涵蓋的牙醫人數為1 714名。2005年醫療衛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中,涵蓋的牙醫人數為1 753名。2006年醫療衛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中,涵蓋的牙醫人數為1 794名。2007年醫療衛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中,涵蓋的牙醫人數為1 838名。2009年醫療衛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中,涵蓋的牙醫人數為1 938名。註釋:2000年及之前的有關數字指於相關年份中7月1日已向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本地名單內註冊的牙醫人數,2003年的數字則指於2003年12月31日本地名單內註冊的牙醫人數,而2004年至2007年及2009年的數字則指於相關年份的8月31日已向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本地名單內註冊的牙醫人數
註釋: | 2000年及之前的有關數字指於相關年份中7月1日已向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本地名單內註冊的牙醫人數,2003年的數字則指於2003年12月31日本地名單內註冊的牙醫人數,而2004年至2007年及2009年的數字則指於相關年份的8月31日已向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本地名單內註冊的牙醫人數。 |
2.3 整體性別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數)由1982年所得的679,持續下跌至2009年的263,顯示男性牙醫的比例有下降趨勢(表甲)。
表甲:經點算在職牙醫的選定特徵(1982年、1984年、1987年、1990年、1992年、1996年、2000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及2009年)
特徵 |
年份 |
||||||||||||
1982 |
1984 |
1987 |
1990 |
1992 |
1996 |
2000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9 |
|
A. 所涵蓋的牙醫* |
747 |
882 |
1 158 |
1 411 |
1 458 |
1 478 |
1 589 |
1 671 |
1 714 |
1 753 |
1 794 |
1 838 |
1 93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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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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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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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經點算在職牙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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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點算人數 |
635 |
694 |
833 |
920 |
947 |
977 |
1 152 |
1 026 |
916 |
1 111 |
1 031 |
1 081 |
1 232 |
性別 |
|
|
|
|
|
|
|
|
|
|
|
|
|
男性 |
- |
594 |
696 |
760 |
793 |
779 |
903 |
756 |
657 |
800 |
756 |
787 |
874 |
女性 |
- |
100 |
137 |
160 |
154 |
198 |
249 |
264 |
259 |
311 |
275 |
294 |
332 |
不詳 |
N.A. |
N.A. |
N.A. |
N.A. |
N.A. |
N.A. |
N.A. |
6 |
N.A. |
N.A. |
N.A |
N.A. |
26 |
性別比率(每百名 |
679 |
594 |
508 |
475 |
515 |
393 |
363 |
286 |
254 |
257 |
275 |
268 |
263 |
平均年齡 |
43.6 |
43.1 |
39.1 |
38.9 |
38.3 |
38.9 |
40.3 |
41.1 |
40.6 |
41.7 |
42.4 |
43.0 |
45.1 |
工作機構類型† |
|
|
|
|
|
|
|
|
|
|
|
|
|
政府 |
121 |
116 |
146 |
157 |
154 |
198 |
220 |
172 |
176 |
201 |
134 |
190 |
211 |
|
(19.1%) |
(16.7%) |
(17.5%) |
(17.1%) |
(16.3%) |
(20.3%) |
(19.1%) |
(16.8%) |
(19.2%) |
(18.1%) |
(13.0%) |
(17.6%) |
(17.1%) |
私營機構 |
471 |
530 |
635 |
694 |
733 |
744 |
872 |
734 |
666 |
825 |
801 |
794 |
930 |
|
(74.2%) |
(76.4%) |
(76.2%) |
(75.4%) |
(77.4%) |
(76.2%) |
(75.7%) |
(71.5%) |
(72.7%) |
(74.3%) |
(77.7%) |
(73.5%) |
(75.5%) |
其他 ‡ |
43 |
48 |
52 |
69 |
60 |
35 |
60 |
80 |
73 |
79 |
77 |
94 |
86 |
|
(6.8%) |
(6.9%) |
(6.2%) |
(7.5%) |
(6.3%) |
(3.6%) |
(5.2%) |
(7.8%) |
(8.0%) |
(7.1%) |
(7.5%) |
(8.7%) |
(7.0%) |
不詳 |
N.A. |
N.A. |
N.A. |
N.A. |
N.A. |
N.A. |
N.A. |
40 |
1 |
6 |
19 |
3 |
5 |
|
|
|
|
|
|
|
|
(3.9%) |
(0.1%) |
(0.5%) |
(1.8%) |
(0.3%) |
(0.4%) |
註釋: | * 2000年及之前的有關數字指於相關年份中7月1日在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本地名單內註冊的牙醫人數,2003年的數字則指2003年12月31日在本地名單內註冊的牙醫人數,而2004年至2007年及2009年的數字則指相關年份的8月31日在本地名單內註冊的牙醫人數。 †在2003年至2007年及2009年統計調查中,所屬機構類型指主要職位所屬機構的類型。 ‡有關數字包括醫院管理局、資助機構、學術機構及菲臘牙科醫院。 由於四捨五入關係,個別項目的數字加起來可能與總數略有出入。 N.A. 不適用 ‘-’沒有相關數字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衞生署
201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