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數字
2012年醫療衞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
經點算脊醫的特徵摘要
I. 所涵蓋的脊醫
1.1 2012年醫療衞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所涵蓋的脊醫是指截至調查點算當日(即2012年8月31日)已按《脊醫註冊條例》(第428章)的規定,向脊醫管理局註冊的脊醫。
1.2 所涵蓋脊醫的人數為168名。
1.3 在統計調查所涵蓋的168名註冊脊醫中,有110名作出回應,整體回應率為65.5%。在回應者中,有93名脊醫於2012年8月31日在本港脊骨療法專業從事經濟活動*†(在職),而有17名表示並非在本港脊骨療法專業從事經濟活動*‡(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 (圖甲)。
1.4 在17名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的脊醫當中,有15名(88.2%)表示在外地/內地執業及兩名(11.8%)在統計日前30天內無找尋業內工作(圖甲)。
1.5 兩名在職脊醫沒有註明性別,在餘下91名經點算的在職脊醫中,66名(72.5%)為男性,25名(27.5%)為女性,整體性別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數)為264。四名在職脊醫沒有註明年齡,餘下89名經點算在職脊醫的整體年齡中位數為40.0歲。經點算在職女脊醫的年齡中位數為32.0歲,而在職男脊醫的年齡中位數則為42.0歲。
1.6 我們要求作出回應的在職脊醫填寫其主要職位*的特徵。按主要職位所屬機構類型劃分的分布資料顯示,全部93名經點算在職脊醫均在私營機構工作。當中大部分(59.1%)為聯合執業,餘下的40.9%則為獨自執業。
1.7 獨自執業的經點算在職脊醫的年齡中位數為46.0歲,而聯合執業的則為36.0歲。
1.8 在93名經點算在職脊醫中,97.8%把大部分工作時間用於脊骨治療,其次為行政/管理(2.2%)。
*是次統計調查中用以界定從事經濟活動及非從事經濟活動的準則,均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所提出並獲香港政府統計處所採用的建議。
† "從事經濟活動"的脊醫包括所有"就業"及"待業"脊醫。"就業"脊醫是指統計調查期間在本港從事脊骨療法專業的脊醫,而"待業"脊醫則指(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脊骨療法專業;(b)在統計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c)在統計日前30天內正在找尋脊骨療法專業工作的脊醫。
‡ "非從事經濟活動"的脊醫包括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脊骨療法專業的脊醫,但不包括在統計調查期間休假及"從事經濟活動"但"待業"的脊醫。
圖甲:所涵蓋脊醫的經濟活動身分
在涵蓋的168名脊醫中,有110名(65.5%)作出回應,剩餘的58名(34.5%)沒有回應。在回應者中,有93名(84.5%)脊醫於2012年8月31日在本港脊骨療法專業從事經濟活動("在職"),而有17名(15.5%)據報並非在本港脊骨療法專業從事經濟活動("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
在93名在職脊醫中,全部均在本港從事脊骨療法專業工作。
在17名(15.5%)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的脊醫當中,15名(88.2%)據報在外地/內地從事脊骨療法專業工作,兩名(11.8%)無找尋業內工作。
1.9 經點算的93名在職脊醫當中,每週工作時數(不計用膳時間)中位數為40.0小時。當中,82名(88.2%)不用擔任隨時候召工作(不計日常職務),另有十名(10.8%)脊醫需作隨時候召工作,而每週隨時候召工作(不計日常職務)時數的中位數為10.0小時。
1.10 至於每工作天的平均診症次數/病人人數,43.0%經點算在職脊醫填報介乎11至20診症次數/病人人數,30.1%填報每工作天少於或等於10診症次數/病人人數及16.1%填報介乎21至30及10.8%填報等於或多於31診症次數/病人人數。
1.11 在93名經點算在職脊醫中,67.7%持有博士學位,19.4%持有學士學位及12.9%持有碩士學位作為基本資格。
1.12 在93名經點算在職脊醫中,56名(60.2%)曾接受/正接受額外訓練,37名(39.8%)沒有接受過任何額外訓練。在56名有接受額外訓練的在職脊醫中,兩名(3.6%)尚未完成額外訓練,24名(42.9%)持有證書及九名(16.1%)持有博士學位作為最高資格。
1.13 在56名曾接受/正接受額外訓練的在職脊醫中,23.0%人士接受脊骨療法,針灸訓練佔13.5%,運動創傷佔11.9%,而肌骨疾病治理則佔10.3%。
1.14 在56名曾接受/正接受額外訓練的在職脊醫中,30名(53.6%)曾接受一項額外訓練。當中,36.7%人士接受脊骨療法,針灸訓練佔26.7%,肌肉效貼法佔10.0%,運動創傷佔6.7%,其餘放射診斷、急救、肌骨疾病治理、神經病學、營養學及兒科則各佔3.3%。
II. 趨勢分析
2.1 醫療衞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所用的統計調查方法及點算日均已改變,故將2012年與2004年之前統計調查結果比較時必須小心謹慎。
2.2 隨著香港法例第428章附屬法例A和B《脊醫註冊(費用)規例》及《脊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則》的實施,脊醫專業於2001年9月1日開始註冊。條例中禁止未經註冊人士從事脊骨療法專業的相關條文已於2003年2月13日生效。在1996年至2012年期間,脊醫的人數由27名上升至168名(圖乙)。
2.3 女脊醫所佔的比例有所增加,整體性別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數)由1996年所得的2 300,下跌至2012年所得的264 (表甲)。
2.4 經點算在職脊醫的平均年齡,在1996年至2012年期間維持在41.6歲至43.7歲。
2.5 一名在職脊醫在2005年統計調查中沒有註明所屬機構類型,其餘在1996年至2012年期間的經點算在職脊醫全部均任職私營機構(表甲)。
圖乙:按年劃分的脊醫涵蓋人數(1996年、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9年及2012年)
1996年醫療衛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中,
涵蓋的脊醫人數為27名。
2000年醫療衛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中,
涵蓋的脊醫人數為48名。
2004年醫療衛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中,
涵蓋的脊醫人數為71名。
2005年醫療衛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中,
涵蓋的脊醫人數為84名。
2006年醫療衛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中,
涵蓋的脊醫人數為88名。
2007年醫療衛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中,
涵蓋的脊醫人數為94名。
2009年醫療衛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中,
涵蓋的脊醫人數為114名。
2012年醫療衛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中,
涵蓋的脊醫人數為168名。
註釋: | 1996年及2000年的有關數字指截至相關年份7月1日由回應機構填報的脊醫人數,而2004年至2007年,2009及2012年的有關數字則指於相關年份8月31日已向脊醫管理局註冊的脊醫人數。 |
表甲:經點算在職脊醫的選定特徵(1996年、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9及2012年)
特徵 |
年份 |
|||||||
1996 |
2000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9 |
2012 |
|
A. 所涵蓋的脊醫* |
27 |
48 |
71 |
84 |
88 |
94 |
114 |
168 |
B. 經點算在職脊醫 |
|
|
|
|
|
|
|
|
經點算人數 |
24 |
38 |
42 |
56 |
58 |
52 |
80 |
93 |
性別 |
|
|
|
|
|
|
|
|
男性 |
23 |
33 |
33 |
43 |
46 |
43 |
55 |
66 |
女性 |
1 |
5 |
9 |
13 |
12 |
9 |
25 |
25 |
不詳 |
0 |
0 |
0 |
0 |
0 |
0 |
0 |
2 |
性別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數) |
2 300 |
660 |
367 |
331 |
383 |
478 |
220 |
264 |
平均年齡 |
43.0 |
42.9 |
43.7 |
41.6 |
42.9 |
43.6 |
42.7 |
42.3 |
年齡中位數 |
- |
43.0 |
44.0 |
39.0 |
40.0 |
41.0 |
40.5 |
40.0 |
工作機構類型† |
|
|
|
|
|
|
|
|
私營機構 |
24 |
38 |
42 |
55 |
58 |
52 |
80 |
93 |
|
(100.0%) |
(100.0%) |
(100.0%) |
(98.2%)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
|
|
|
|
|
|
|
|
不詳 |
N.A. |
N.A. |
N.A. |
1 |
N.A. |
N.A. |
N.A. |
N.A. |
|
|
|
|
(1.8%) |
|
|
|
|
註釋﹕ | * | 1996年及2000年的有關數字指截至相關年份7月1日由回應機構填報的脊醫人數,2004年至2007年,2009年及2012年的有關數字則指於相關年份8月31日已向脊醫管理局註冊的脊醫人數。 |
† | 在2004年至2007年、2009年及2012年統計調查中,所屬機構類型指主要職位所屬機構的類型。 | |
由於涉及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的脊醫人數很少,闡釋有關數據時必須小心謹慎。 | ||
‘-’沒有相關數字 | ||
N.A.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