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數字
2021年有關職業治療師的醫療衞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
結果摘要
2021年有關職業治療師的醫療衞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職業治療師統計調查),涵蓋截至調查點算當日(即2021年7 月31日) 已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 359 章)的規定,於香港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職業治療師並提供書面同意經郵寄或電郵收取有關職業治療師統計調查的資料。
在截至調查點算當日(即2021年7月31日),於香港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2 721名職業治療師中,779名同意經郵寄或電郵收取有關職業治療師統計調查的資料。所涵蓋的職業治療師人數為779名。
在職業治療師統計調查所涵蓋的779名職業治療師中,有223名作出回應,整體回應率為28.6%(見圖)。
在223名回應的職業治療師中,截至2021年7月31日,有202名(90.6%)為在本港從事經濟活動(「在職」)*†的職業治療師,而有21名(9.4%)沒有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見圖)。
在202名在職職業治療師中,198名(98.0%)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兩名(1.0%)正在尋找職業治療專業工作、一名(0.5%)因暫時有病在身而未能上班及一名(0.5%)能夠上班,但因正期待重返本港原任的職業治療專業崗位而在統計調查前30 天內沒有尋找工作。
下文所載的統計調查結果,是根據198名截至2021年7月31日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並作出回應的職業治療師所提供的資料而製備的。由於部分問卷資料不全或進位關係,下文所載的百分比總和可能不等於100%(見圖)。
- 198名經點算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的在職職業治療師中,56名(28.3%)為男性,142名(71.7%)為女性,整體性別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數)為39。剔除一名沒有註明年齡的回應者,餘下197名的年齡中位數為41.0歲。
- 我們要求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並作出回應的在職職業治療師填寫其主要職位§的特徵。在198名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的在職職業治療師中,78名(39.4%)填報在資助機構工作、62名(31.3%)在醫院管理局工作、35名(17.7%)在私營機構工作、14名(7.1%)在學術機構工作、六名(3.0%)在政府工作及三名(1.5%)沒有註明其主要職位所屬機構類型。
- 在198名經點算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的在職職業治療師中,73.7%把大部分工作時間用於復康治療,而15.2%報稱把大部分工作時間用於行政/管理、5.1%報稱教學、2.5%報稱研究及2.5%報稱基層健康護理#為其主要工作範圍。
- 經點算的198名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的在職職業治療師每週工作時數(不計用膳時間)的中位數為42.0小時。當中,18名(9.1%)需作隨時候召工作(不計日常職務時間),每週隨時候召工作(不計日常職務時間)時數的中位數為6.0小時。
* | 是次統計調查中用以界定從事經濟活動及非從事經濟活動的準則,均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所提出並獲香港政府統計處所採用的建議。 |
† | “從事經濟活動”的職業治療師包括:(a)“就業”職業治療師 - 統計調查期間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的職業治療師。(b) 待業”職業治療師 - (i)在統計調查期間並沒有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ii)在統計調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iii)在統計調查前30天內正在本港尋找職業治療專業工作的職業治療師。如回應者有尋找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工作,但因暫時有病在身而未能上班,仍會被界定為“待業”。 回應者如果符合上述(i)和(ii)的條件,但在統計調查前30天內沒有尋找工作的原因為相信本港職業治療專業工作暫無空缺、正準備上任新的職業治療專業工作、即將開展職業治療專業的生意或正期待重返本港原任的職業治療專業崗位,則仍會被界定為“待業”。 |
‡ | “非從事經濟活動”的職業治療師包括在統計調查期間並沒有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的職業治療師,不包括在統計調查期間休假及“從事經濟活動”但“待業”的職業治療師。 |
§ | 主要職位是指佔職業治療師大部分工作時間的職位。 |
# | 指有關健康教育或健康推廣等項目的工作或涉及在基層健康工作層面上有關病人護理的工作。 |
在21名經點算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的職業治療師當中(見圖):
- 14名(66.7%)在點算前30天內沒有尋找業內工作。該14名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的職業治療師沒有尋找工作的主要原因包括:九名(64.3%)正從事其他行業、兩名(14.3%)已退休、兩名(14.3%)希望休息/不想工作/財政上沒有需要及一名(7.1%)忙於料理家務。
- 七名(33.3%)填報在外地執業。
所涵蓋職業治療師的經濟活動身分
註釋: | * | 有關數字是指在2021年7月31日或之前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 359 章)的規定,於香港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並提供書面同意經郵寄或電郵收取有關職業治療師統計調查資料的職業治療師。 |
† | 有關數字指(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沒有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b)在統計調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c)在統計調查前30 天內正在尋找本港職業治療專業工作並作出回應的職業治療師人數。 | |
‡ | 有關數字指(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b)在統計調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c) 在統計調查前30 天內因正期待重返本港原任的職業治療專業崗位而沒有尋找職業治療專業工作並作出回應的職業治療師人數。 | |
§ | 有關數字指報稱希望休息/ 不想工作/ 財政上沒有需要並作出回應的職業治療師人數。 | |
由於進位關係,百分比的總和可能不等於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