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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衛生署呼籲巿民留意食物保質期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衛生署今日(星期二)提醒巿民不要購買超逾「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最佳」日期的預先包裝食物。

衛生署發言人表示:「從微生物學觀點來看,所有極容易腐壞的預先包裝食物必須在標籤上清楚列明『此日期食用』的字眼。」

「任何人士售賣超逾『此日期前食用』日期的食物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入獄六個月。」

其他不列入極容易腐壞類別的預先包裝食物標籤上須有「此日期前最佳」字眼標示該日期。

巿民應不要購買超逾「此日期前最佳」日期的預先包裝食物。

發言人解釋,任何人士售賣超逾「此日期前最佳」日期的預先包裝食物即不屬違法,因為這些食物對人類健康不會構成即時危險。然而,衛生署督察會勸喻公司管理人員停止發售該些食物。

發言人說:「衛生署會定期巡查巿面出售的預先包裝食物,以確保有關食物達致所指示的保質日期和其他標籤法定要求。」

其他標籤法定要求須以中文或英文列明食物名稱、食物成分表、特別貯藏規定或使用指示之說明、製造商或包裝商之名稱及地址、食物的數量、重量或體積等。

「一旦發現有問題,署方會視乎情況發出警告信或作出檢控。」

在預先包裝食物的保質期方面,衛生署在過去三個月(五月至七月)共檢查逾一萬七千個標籤,並發出二百八十五封警告信,及提出五次檢控。

巿民如對食物標籤有任何查詢或投訴,可致電衛生署熱線(二七八七零零零七、二五七七三五四七或二三六八八八二五),衛生署會對所有投訴作出積極跟進行動。

食物及藥物(成分及標籤)規例是保障公眾衛生和消費者的權益,並以世界衛生組織與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屬下的食品標準聯合計劃食品法典委員會為典範。


修訂日期: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