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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实验牌照的申请

《动物(实验管制)条例》(第340章)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动物(实验管制)条例》(第340章)(《条例》)旨在管制对活着的脊椎动物所进行的实验。在本条例中,"动物"指活着的脊椎动物,而"实验"则指对动物进行且预计会引起痛楚的任何实验。任何人在进行任何动物实验前,均须就有关实验申请牌照,详情请参阅以下部分。

牌照类型

申请人须按其实验性质申请合适的牌照、许可证及/或批注,包括:

申请程序

申请人须交回已填妥的申请表格(表格1)和表格1的附件部分,向卫生署署长提出牌照、许可证及/或批注申请。请尽量在网上提交电子申请表 (表格1)。使用网上表格时,你会被要求使用数码证书或「智方便+ 」作数码签署。请参阅以下信息图表以了解「智方便+」免费户口登记或升级方法及所需准备。

如何登记或升级至「智方便+」?

有关网上申请程序,请参阅以下信息图表

此外,申请人可以电邮或邮寄方式,交回已填妥的申请表格:

地址: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
胡忠大厦21楼
卫生署
健康科技及咨询科
电邮: ro_al@dh.gov.hk

如申请人欲于先前获发牌照所指明的期间后继续进行相同的动物实验,即实验类型下的实验步骤及实验目的维持不变,申请人须于附件的适用部分表明并须提供 欲续期的牌照编号。 如动物实验有不同,包括但不限于所用动物的种类、实验步骤、杀死动物的方法,该申请将被视为新申请。 任何人不按照牌照的条款下进行实验或在牌照届满日期后继续进行有关实验,即属违反《条例》。

实用资料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前,请先细阅这连结会 以新视窗打开。 动物实验牌照申请指引(及/或演示档案格式的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申请人须知)及参考有关表格说明及填写样本

由2022年6月15日起,根据条例批出的牌照、许可证和/或批注,将通过申请人在申请中提供的电邮地址向申请人发送电子版牌照,并且不会额外邮寄 纸质版本的牌照给申请人。

保存记录及提交申报表

重要事项

  1. 保存记录
    根据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 《动物(实验管制)规例》(第340A章) (《规例》)规定,各持牌人均须按表格6所列格式,记录他/她所进行的一切实验的详情。 另外,持牌人须准许获发牌当局授权的人为确保《条例》条文获遵从而进入和视察持牌人牌照所指明用作进行实验的地点。 任何人违反以上法律责任,即属犯罪。 请细阅及参考表格说明及填写样本以填写表格6。
  2. 提交申报表
    根据《规例》规定,各持牌人均须在每年1月1日或该日之前,就他/她在过去1 2个月内所进行的一切实验,按表格7所列格式,向卫生署署长提交申报表。 任何人违反以上法律责任,即属犯罪。 表格7亦可以于网上填写和提交。 请细阅及参考表格说明及填写样本以填写表格7。
  3. 按照牌照的条款进行实验
    根据《条例》第3(2)条,除非实验是在按照持牌人的牌照的条款和在符合《条例》所施加的限制下进行,否则持牌人不得进行任何实验。 因此,如你欲进行你现有牌照以外的其他动物实验或动物实验有所不同,包括但不限于所用动物的种类、实验步骤、杀死动物的方法,你必须提交新的申请。 任何人违反以上规定,即属犯罪。
电话: 2961 8975
传真: 2127 7329
电邮: ro_al@dh.gov.hk


修订日期: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