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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卫生条例
《国际卫生条例》是国际法律条文,对世界卫生组织所有会员国均具有约朿力。条例旨在帮助会员国预防和应对那些具跨境及影响到世界各地人民的公共卫生风险,同时,又可以尽量减低对国际运输和贸易所带来的干扰。
于2005年5月23日,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崭新的国际卫生条例,即《国际卫生条例(2005)》,该条例最终亦于2007年6月15日在会员国之间正式生效。《国际卫生条例(2005)》是以当时使用的1969年版本为蓝本,再加上30年以来所累积的经验和汲取的教训结合而成的。
《国际卫生条例(2005)》为世界卫生组织与会员国在如何识别和应对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相互分享相关资讯方面定下了规范;而且亦要求各会员国,就所有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向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尤其是天花、野生株引致的小儿麻痹症、新型流行性感冒和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沙士)等严重疾病。
《国际卫生条例(2005)》还要求各会员国自行检视本土情况,并藉此加强其公共卫生监测和应对系统的能力,使能应付一些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且亦要使到各会员国的指定国际机场、港口和陆路过境点,能符合条例内所列明的要求。
国际卫生条例与香港
《国际卫生条例(2005)》是国际法律条文,并于2007年6月15日生效。它对世界卫生组织所有会员国均具约朿力,当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而亦涵盖了香港。
为使香港相关法例能与《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要求达成一致,以及令到疾病预防及控制的法律框架能得以合乎要来,本港崭新的《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即香港法例第599章,亦已于2008年7月生效。第599章旨在赋与卫生机关权力,使能控制及预防人类的疾病;能防止任何疾病、疾病源头或污染传入香港、在香港内蔓延及从香港向外散播;并且能采纳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卫生条例》内的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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