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数字
2011年医疗卫生服务人力统计调查
经点算职业治疗师的特征摘要
I. 所涵盖的职业治疗师
1.1 2011 年的医疗卫生服务人力统计调查所涵盖的职业治疗师,是指截至调查点算当日(即2011 年3 月31 日)已按《辅助医疗业条例》(第 359 章)的规定,向香港职业治疗师管理委员会注册的职业治疗师。
1.2 所涵盖职业治疗师的人数为1 395 名。
1.3 在统计调查所涵盖的1 395 名职业治疗师中,有960名作出回应,整体回应率为68.8%。在回应者中,有882 名职业治疗师于2011 年3 月31 日在本港职业治疗专业从事经济活动*†(在职),而有78名据报并非在本港职业治疗专业从事经济活动*‡(非在本港从事业内工作)(图甲)。
* 是次统计调查中用以界定从事经济活动及非从事经济活动的准则,均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所提出并获香港政府统计处所采用的建议。
† 「从事经济活动」的职业治疗师包括所有「就业」及「待业」职业治疗师。「就业」职业治疗师是指统计调查期间在本港从事职业治疗专业的职业治疗师,而「待业」职业治疗师则指(a)在统计调查期间并非在本港从事职业治疗专业;(b)在统计日前7天内能够上班;及(c)在统计日前30天内正在本港找寻职业治疗专业工作的职业治疗师人数。
‡「非从事经济活动」的职业治疗师包括在统计调查期间并非在本港从事职业治疗专业的职业治疗师,不包括在统计调查期间休假及「从事经济活动」但「待业」的职业治疗师。
1.4 在882 名经点算在职职业治疗师中,876名本港从事职业治疗专业,在统计日前30天内,三名正在本港找寻职业治疗专业的工作及三名即将开展职业治疗专业的生意或暂时有病在身。下文第1.6段所载的统计调查结果,是指截至2011 年 3 月 31 日,根据 876 名在本港从事职业治疗专业的职业治疗师所提供的资料而制备的。由于部分问卷资料不全,下文所载的百分比总和可能不等于100%。
1.5 在 78 名非在本港从事业内工作的职业治疗师当中,有 12 名据报在外地执业及63 名在统计日前30天内无找寻业内工作(图甲)。而在63名非在本港从事业内工作的职业治疗师中,没有寻找工作的主要原因包括: 30 名(47.6%)正从事其他行业、23名 (36.5%)料理家务、四名 (6.3%)希望 休息╱不想工作╱财政上没有需要及三名 (4.8%)退休等项目。
图甲:所涵盖职业治疗师的经济活动身分
在涵盖的1 395名职业治疗师中,有960名(68.8%)作出回应,剩馀的435名(31.2%)没有回应。在回应者中,有882名(91.9%)职业治疗师於2011年3月31日在本港职业治疗专业从事经济活动(“在职”),而有78名(8.1%)据报并非在本港职业治疗专业从事经济活动(“非在本港从事业内工作”)。在882名在职职业治疗师中,有876名(99.3%)在本港从事职业治疗专业工作,有叁名(0.3%) (a)在统计调查期间并非在本港从事职业治疗专业;(b)在统计日前7天内能够上班;及(c)在统计日前30天内正在找寻职业治疗专业工作,馀下叁名(0.3%) (a)在统计调查期间并非在本港从事职业治疗专业;(b)在统计日前7天内能够上班;及(c)在统计日前30天内即将开展职业治疗专业生意或暂时有病在身。78名非在本港从事业内工作的职业治疗师当中,有63名(80.8%)在统计日前30天内无找寻业内工作,有12名(15.4%)据报在外地执业,另有叁名(3.8%) (a)在统计调查期间并非在本港从事职业治疗专业;(b)在统计日前7天内不能上班;及(c)在统计日前30天内正在找寻职业治疗专业工作。而在63名非在本港从事业内工作的职业治疗师中,有30名(47.6%)正从事其他行业,23名(36.5%)料理家务,四名(6.3%)希望休息/不想工作/财政上没有需要,叁名(4.8%)退休,及其馀的叁名(4.8%)*职业治疗师则因为其他理由没有从事业内工作。註: *有关数字指填报移民或进修的职业治疗师人数。由於进位关係,百分比的总和可能不等於100%
注释: |
* |
有关数字指(a)在统计调查期间并非在本港从事职业治疗专业;(b)在统计日前7天内能够上班;及(c)在统计日前30天内正在找寻职业治疗专业工作的职业治疗师人数。 |
† |
有关数字指(a)在统计调查期间并非在本港从事职业治疗专业;(b)在统计日前7天内能够上班;及(c)在统计日前30天即将开展职业治疗专业生意或暂时有病在身的职业治疗师人数。 |
|
‡ |
有关数字指(a)在统计调查期间并非在本港从事职业治疗专业;(b)在统计日前7天内不能上班;及(c)在统计日前30天内正在找寻职业治疗专业工作的职业治疗师人数。 |
|
§ |
有关数字指填报移民或进修的职业治疗师人数。 |
|
由于进位关系,百分比的总和可能不等于100%。 |
1.6 六名在职职业治疗师没有注明性别,在余下870 名经点算的在职职业治疗师中,259 名(29.8%)为男性,611 名(70.2%)为女性,整体性别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数)为42。除了16名职业治疗师没有注明年龄外,余下860 名经点算在职职业治疗师的整体年龄中位数为36.0 岁。经点算在职女职业治疗师的年龄中位数为35.0 岁,而在职男职业治疗师的年龄中位数则为38.0 岁。
1.7 我们要求作出回应的在职职业治疗师填写其主要职位*的特征。按主要职位所属机构类型划分的分布资料显示,约有一半(48.2%)经点算在职职业治疗师在医院管理局工作,其余依次为资助机构(33.6%)、私营机构(8.6%)、学术机构(5.7%)及政府(3.8%)。
1.8 经点算任职政府的职业治疗师年龄中位数为42.0 岁,其余依次为医院管理局(37.0 岁)、学术机构(36.0 岁)、资助机构(33.0 岁)及私营机构(32.0 岁)。
1.9 在 876 名经点算在职职业治疗师中,86.4%把大部分工作时间用于复康治疗,其余依次为行政/管理(8.8%)、基层健康护理†(1.7%)、教学(1.6%)及研究( 1.0%)。
* 主要职位是指占职业治疗师大部分工作时间的职位。
† 基层健康护理是指有关健康教育或健康推广等项目的工作或涉及在基层健康工作层面上有关病人护理的工作。
1.10 经点算的 876 名在职职业治疗师当中,每周工作时数(不计用膳时间)的中位数为 44.0 小时。当中,14 名(1.6%)在职职业治疗师需作随时候召工作(不计日常职务),而每周随时候召工作(不计日常职务)时数的中位数为3.5小时。
1.11 在 876 名经点算在职职业治疗师中,66.8%持有学士学位及32.6%持有专业文凭作为基本资格。
1.12 在 876 名经点算在职职业治疗师中,689 名(78.7%)曾接受/正接受额外训练及 187 名(21.3%)没有受过任何额外训练。在 689 名有接受额外训练的在职职业治疗师中,20 名(2.9%)还未完成额外训练,477 名(69.2%)持有硕士学位,115 名(16.7%)持有证书及28 名(4.1%)持有深造文凭作为最高资格。
1.13 在 689 名曾接受/正接受额外训练的在职职业治疗师中,38.4%人士接受健康护理(职业治疗/康复技术)训练,康复科学/研究占25.4%、健康护理管理/卫生服务管理占 15.6%、复康治疗占 6.4%、辅导占 4.7%及老年学占 3.3% 。
1.14 在 689 名曾接受/正接受额外训练的在职职业治疗师中,582 名(84.5%)曾接受一项额外训练。当中,40.2%人士接受健康护理(职业治疗/康复技术)训练,康复科学/研究占25.1%、健康护理管理/卫生服务管理占 14.8%、复康治疗占 7.2%、辅导占 5.3%及老年学占 4.1% 。
1.15 关于持续专业发展的活动,715 名(81.6%)在职职业治疗师表示在2011年曾参与有关持续专业发展的活动,135 名(15.4%)并没有参与任何有关持续专业发展的活动及 26 名(3.0%)没有注明曾否参与任何有关持续专业发展的活动。至于715 名表示曾参与有关活动的在职职业治疗师中,在过去12 个月所获得的学分为:1 至 10 学分(29.9%)、11 至20 学分(35.4%)、21 至30 学分(17.8%)、31 至 40 学分(6.3%)及多于40学分(10.6%)。
II. 趋势分析
2.1 由于医疗卫生服务人力统计调查的统计调查方法及点算日均已改变,故将2011年与2004 年以前的统计调查结果比较时必须小心谨慎。
2.2 随着《职业治疗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第359B章)的实施,职业治疗师的注册于1990年10月1日开始,而纪律规管则于1991年8月1日生效,所有在本港执业的职业治疗师,必须持有有效的执业证明书。在 1992 年至 2011 年期间,职业治疗师的人数由470 名上升至1 395 名 (图乙)。
图乙:按年划分的职业治疗师涵盖人数(1992年, 1996年、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及2011年)
2007年医疗卫生服务人力统计调查中,涵盖的职业治疗师人数为1 213名。2008年医疗卫生服务人力统计调查中,涵盖的职业治疗师人数为1 255名。2011年医疗卫生服务人力统计调查中,涵盖的职业治疗师人数为1 395名。註释:有关数字指於2000年或之前在相关年份中7月1日已向香港职业治疗师管理委员会註册的职业治疗师人数,而2004年至2011年的数字则指於相关年份的3月31日已註册的职业治疗师人数
注释: |
有关数字指于2000年或之前在相关年份中7月1日已向香港职业治疗师管理委员会注册的职业治疗师人数,而2004年至2011年的数字则指于相关年份的3月31日已注册的职业治疗师人数。 |
2.3 自1982 年,经点算在职职业治疗师的性别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数)介乎39至58。而近年的性别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数)维持在40至43之间(表甲)。
2.4 经点算在职职业治疗师的平均年龄,由1982 年的28.2 岁,逐渐上升至2011 年的36.7 岁。
2.5 在1982 年至1990 年期间,经点算在职职业治疗师以任职政府的比例最多,其次为学术及资助机构,两者合共聘用多于80%的职业治疗师。医院管理局自1991 年成立以来,已成为最大的雇主,而政府所聘任的职业治疗师的比例则下降至少于5%。任职学术及资助机构所占的比例,则由1982 年的16.5%,上升至2011 年的39.3% (表甲)。
表甲:经点算在职职业治疗师的选定特征(1982年、1984年、1987年、1990年、1992年、1996年、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及2011年)
特征 |
年份 |
||||||||||||
1982 |
1984 |
1987 |
1990 |
1992 |
1996 |
2000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11 |
|
A. 所涵盖的职业治疗师* |
- |
- |
- |
- |
470 |
674 |
774 |
1 056 |
1 120 |
1 168 |
1 213 |
1 255 |
1 395 |
|
|
|
|
|
|
|
|
|
|
|
|
|
|
B. |
|
|
|
|
|
|
|
|
|
|
|
|
|
经点算人数 |
97 |
141 |
234 |
300 |
362 |
490 |
648 |
666 |
738 |
796 |
681 |
656 |
876 |
性别 |
|
|
|
|
|
|
|
|
|
|
|
|
|
男性 |
27 |
49 |
75 |
100 |
133 |
166 |
214 |
211 |
231 |
237 |
193 |
198 |
259 |
女性 |
70 |
92 |
159 |
200 |
229 |
324 |
434 |
455 |
503 |
559 |
487 |
458 |
611 |
不详 |
N.A |
N.A |
N.A |
N.A |
N.A |
N.A |
N.A |
N.A |
4 |
N.A |
1 |
N.A. |
6 |
性别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数 |
39 |
53 |
47 |
50 |
58 |
51 |
49 |
46 |
46 |
42 |
40 |
43 |
42 |
平均年龄 |
28.2 |
27.8 |
28.0 |
29.2 |
28.6 |
29.8 |
32.0 |
33.8 |
32.9 |
34.1 |
34.5 |
34.9 |
36.7 |
年龄中位数 |
- |
- |
- |
- |
- |
- |
32.0 |
33.0 |
32.0 |
34.0 |
34.0 |
34.0 |
36.0 |
工作机构类型 † |
|
|
|
|
|
|
|
|
|
|
|
|
|
政府 |
67 |
94 |
125 |
149 |
8 |
17 |
27 |
28 |
25 |
28 |
17 |
17 |
33 |
|
(69.1%) |
(66.7%) |
(53.4%) |
(49.7%) |
(2.2%) |
(3.5%) |
(4.2%) |
(4.2%) |
(3.4%) |
(3.5%) |
(2.5%) |
(2.6%) |
(3.8%) |
医院管理局 |
N.A. |
N.A. |
N.A. |
N.A. |
214 |
349 |
395 |
361 |
358 |
367 |
327 |
297 |
422 |
|
|
|
|
|
(59.1%) |
(71.2%) |
(61.0%) |
(54.2%) |
(48.5%) |
(46.1%) |
(48.0%) |
(45.3%) |
(48.2%) |
私营机构 |
14 |
23 |
2 |
11 |
19 |
31 |
103 |
31 |
45 |
75 |
58 |
50 |
75 |
|
(14.4%) |
(16.3%) |
(0.9%) |
(3.7%) |
(5.2%) |
(6.3%) |
(15.9%) |
(4.7%) |
(6.1%) |
(9.4%) |
(8.5%) |
(7.6%) |
(8.6%) |
学术及资助机构 |
16 |
24 |
107 |
140 |
121 |
93 |
123 |
244 |
309 |
317 |
279 |
292 |
344 |
|
(16.5%) |
(17.0%) |
(45.7%) |
(46.6%) |
(33.5%) |
(19.0%) |
(19.0%) |
(36.6%) |
(41.9%) |
(39.8%) |
(41.0%) |
(44.5%) |
(39.3%) |
不详 |
N.A. |
N.A. |
N.A. |
N.A. |
N.A. |
N.A. |
N.A. |
2 |
1 |
9 |
N.A. |
N.A. |
2 |
|
|
|
|
|
|
|
|
(0.3%) |
(0.1%) |
(1.1%) |
|
|
(0.2%) |
注释 : | *有关数字指于2000年或以前在相关年份中7月1日已向香港职业治疗师管理委员会注册的职业治疗师人数,而2004年至2011年的数字则指于相关年份的3月31日已注册的职业治疗师人数。 † 在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及2011年统计调查中,所属机构类型指主要职位所属机构的类型。 由于四舍五入关系,个别项目的数字加起来可能与总数略有出入。 N.A.不适用 ‘-’没有相关数字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卫生署
201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