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数字
2017 年医疗卫生服务人力统计调查
经点算视光师的特征摘要
I. 所涵盖的视光师
1.1 2017年有关视光师的统计调查(视光师统计调查),涵盖截至调查点算当日(即2017年3月31日)已根据《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的规定,于香港视光师管理委员会注册的视光师。
1.2 所涵盖视光师的人数为2 158名。
1.3 在视光师统计调查所涵盖的2 158名视光师中,有1 286名作出回应,整体回应率为59.6%。在回应者中,有1 221名(94.9%)在本港视光学专业从事经济活动*† (在职),而有65名(5.1%)为非在本港视光学专业从事经济活动*‡ (非在本港从事业内工作)。
1.4 在1 221名经点算在职视光师中,1 216名(99.6%)在本港从事视光学专业,有四名(0.3%)在统计日前30天内正在寻找视光学专业工作及一名(0.1%)暂时有病在身。下文第1.6段所载的统计调查结果,是根据截至2017年3月31日,1 216名在本港从事视光学专业的视光师所提供的资料而制备。由于部分问卷资料不全或进位关系,下文所载的百分比总和可能不等于100%。
1.5 在65名经点算非在本港从事业内工作的视光师当中,有20名(30.8%)视光师填报在外地执业,有八名(12.3%)在内地执业及37名(56.9%)填报并非在本港从事视光学专业,而在统计日前30天内亦无寻找业内工作(图甲)。该37名非在本港从事业内工作的视光师没有寻找工作的主要原因包括: 15名(40.5%)正从事其他行业、11名(29.7%)料理家务及七名(18.9%)已退休。
* 是次统计调查中用以界定从事经济活动及非从事经济活动的准则,均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所提出并获香港政府统计处所采用的建议。
† "从事经济活动"的视光师包括所有"就业"及"待业"视光师。"就业"视光师是指统计调查期间在本港从事视光学专业的视光师,而"待业"视光师则指(a)在统计调查期间并非在本港从事视光学专业;(b)在统计日前7天内能够上班;及(c)在统计日前30天内正在本港寻找视光学专业工作的视光师。
‡ "非从事经济活动"的视光师包括在统计调查期间并非在本港从事视光学专业的视光师,但不包括在统计调查期间休假及"从事经济活动"但"待业"的视光师。
图甲:所涵盖视光师的经济活动身分
1.6 有四名在职视光师没有注明性别,在余下1 212名经点算的在职视光师中,927名(76.5%)为男性,285名(23.5%)为女性,整体性别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数)为325.3。除了12名视光师没有注明年龄外,余下1 204名经点算在职视光师的整体年龄中位数为52.0岁。经点算在职女视光师的年龄中位数为39.0岁,而在职男视光师的年龄中位数则为53.0岁。
1.7 我们要求作出回应的在职视光师填写其主要职位*的特征。按主要职位所属机构类型划分的分布资料显示,占最大比例1 110名(91.3%)经点算在职视光师在私营机构工作,其次为72名(5.9%)在政府、学术及资助机构工作及34名(2.8%)在医院管理局工作。在私营机构工作的1 110名在职视光师中,大部分986名(88.8%)任职眼镜公司/店,其次为诊疗所†58名(5.2%)及私家医院‡24名(2.2%)。
1.8 经点算的在职视光师年龄中位数最高为任职私营机构的视光师(52.0岁),其次为任职医院管理局(40.0岁)及任职政府、学术及资助机构(39.5岁)。
1.9 在1 216名经点算在职视光师中,91.5%把大部分工作时间用于视光护理服务,而把大部份工作时间用于行政/管理、研究及教学的,则分别占3.9%、1.4%及0.9%。
1.10 经点算的1 216名在职视光师每周工作时数(不计用膳时间)的中位数为52.0小时。当中,111名(9.1%)视光师需作随时候召工作(不计日常职务),每周随时候召工作(不计日常职务)时数的中位数为10.0小时。
* 主要职位是指占视光师大部分工作时间的职位。
† 指根据《诊疗所条例》(第343章) (第5条)注册的诊疗所。
‡ 指根据《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第165章)领有牌照的私营机构。
1.11 在1 216名经点算在职视光师中,33.6%获豁免参加考试*,33.3%持有学士学位及19.9%持有由香港视光师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证书†作为其最早基本资格。
1.12 在1 216名经点算在职视光师中,507名(41.7%)曾接受/正接受额外训练。在507名有接受额外训练的经点算在职视光师中,18名(3.6%)还未完成额外训练,341名(67.3%)持有证书/高级证书,53名(10.5%)持有硕士学位及27名(5.3%)持有学士学位作为最高资格。
1.13 在507名曾接受/正接受额外训练的在职视光师当中,278名(54.8%)曾接受/正接受只有一项的额外训练范畴。当中,59.0%额外训练范畴为视光学训练,矫视隠形眼镜技术占17.3%,隠形眼镜技术占9.0%及视光学研究占6.1%。
1.14 在507名曾接受/正接受额外训练的在职视光师中,有些视光师选取多于一项的额外训练范畴。曾接受/正接受额外训练的在职视光师总人次是815,其中43.3%额外训练范畴为视光学训练,隠形眼镜技术占24.0%,矫视隠形眼镜技术占14.4%,视光学研究占8.2%及光学机械占5.4%。
1.15 关于持续专业发展的活动,771名(63.4%)在职视光师填报在2017年曾参与有关持续专业发展的活动,405名(33.3%)表示没有参与任何有关持续专业发展活动,而40名(3.3%)则没有注明曾否参与任何持续专业发展活动。在771名参与持续专业发展活动的在职视光师中,在过去12个月所获得的时数为: 1至10小时(74.2%)、11至20小时(19.3%)、21至30小时(3.0%)、31至40小时(0.9%)及多于40小时(2.6%)。
II. 趋势分析
2.1 由于视光师统计调查所用的统计调查方法及点算日均已改变,故将2017年与2004年以前的视光师统计调查结果比较时必须小心谨慎。
2.2 随着《视光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第359F章)的实施,视光师专业的注册于1994年12月1日开始,而纪律规管则于1996年4月1日生效,所有在本港执业的视光师,必须持有有效的执业证明书。在1996年至2017年期间,注册视光师的人数由1 257名上升至2 158名。
2.3 经点算在职视光师的整体性别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数)由1992年的524上升至2000年的580,其后下跌至2017年的325。
* 有关数字指视光师豁免由香港视光师管理委员会举办的考试。
† 有关数字指视光师持有由香港视光师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证书。
图乙:按年划分的注册视光师涵盖人数(1996年、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年、2014年及2017年)
2.4 经点算在职视光师的平均年龄,由1992年的33.5岁上升至2017年的49.6岁。
2.5 经点算在职视光师任职私营机构所占的比例,由1992年所占的97.2%,下跌至2017年的91.3%。另一方面,在政府与学术及资助机构工作的经点算在职视光师所占的比例,则由1996年的1.6%,上升至2017年的5.9%。
表甲:经点算在职视光师的选定特征(1992年、1996年、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年、2014年及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