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数字
2012年医疗卫生服务人力统计调查
经点算脊医的特征摘要
I. 所涵盖的脊医
1.1 2012年医疗卫生服务人力统计调查所涵盖的脊医是指截至调查点算当日(即2012年8月31日)已按《脊医注册条例》(第428章)的规定,向脊医管理局注册的脊医。
1.2 所涵盖脊医的人数为168名。
1.3 在统计调查所涵盖的168名注册脊医中,有110名作出回应,整体回应率为65.5%。在回应者中,有93名脊医于2012年8月31日在本港脊骨疗法专业从事经济活动*†(在职),而有17名表示并非在本港脊骨疗法专业从事经济活动*‡(非在本港从事业内工作) (图甲)。
1.4 在17名非在本港从事业内工作的脊医当中,有15名(88.2%)表示在外地/内地执业及两名(11.8%)在统计日前30天内无找寻业内工作(图甲)。
1.5 两名在职脊医没有注明性别,在余下91名经点算的在职脊医中,66名(72.5%)为男性,25名(27.5%)为女性,整体性别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数)为264。四名在职脊医没有注明年龄,余下89名经点算在职脊医的整体年龄中位数为40.0岁。经点算在职女脊医的年龄中位数为32.0岁,而在职男脊医的年龄中位数则为42.0岁。
1.6 我们要求作出回应的在职脊医填写其主要职位*的特征。按主要职位所属机构类型划分的分布资料显示,全部93名经点算在职脊医均在私营机构工作。当中大部分(59.1%)为联合执业,余下的40.9%则为独自执业。
1.7 独自执业的经点算在职脊医的年龄中位数为46.0岁,而联合执业的则为36.0岁。
1.8 在93名经点算在职脊医中,97.8%把大部分工作时间用于脊骨治疗,其次为行政/管理(2.2%)。
*是次统计调查中用以界定从事经济活动及非从事经济活动的准则,均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所提出并获香港政府统计处所采用的建议。
† "从事经济活动"的脊医包括所有"就业"及"待业"脊医。"就业"脊医是指统计调查期间在本港从事脊骨疗法专业的脊医,而"待业"脊医则指(a)在统计调查期间并非在本港从事脊骨疗法专业;(b)在统计日前7天内能够上班;及(c)在统计日前30天内正在找寻脊骨疗法专业工作的脊医。
‡ "非从事经济活动"的脊医包括在统计调查期间并非在本港从事脊骨疗法专业的脊医,但不包括在统计调查期间休假及"从事经济活动"但"待业"的脊医。
图甲:所涵盖脊医的经济活动身分
在涵盖的168名脊医中,有110名(65.5%)作出回应,剩余的58名(34.5%)没有回应。在回应者中,有93名(84.5%)脊医于2012年8月31日在本港脊骨疗法专业从事经济活动("在职"),而有17名(15.5%)据报并非在本港脊骨疗法专业从事经济活动("非在本港从事业内工作")。
在93名在职脊医中,全部均在本港从事脊骨疗法专业工作。
在17名(15.5%)非在本港从事业内工作的脊医当中,15名(88.2%)据报在外地/内地从事脊骨疗法专业工作,两名(11.8%)无找寻业内工作。
1.9 经点算的93名在职脊医当中,每周工作时数(不计用膳时间)中位数为40.0小时。当中,82名(88.2%)不用担任随时候召工作(不计日常职务),另有十名(10.8%)脊医需作随时候召工作,而每周随时候召工作(不计日常职务)时数的中位数为10.0小时。
1.10 至于每工作天的平均诊症次数/病人人数,43.0%经点算在职脊医填报介乎11至20诊症次数/病人人数,30.1%填报每工作天少于或等于10诊症次数/病人人数及16.1%填报介乎21至30及10.8%填报等于或多于31诊症次数/病人人数。
1.11 在93名经点算在职脊医中,67.7%持有博士学位,19.4%持有学士学位及12.9%持有硕士学位作为基本资格。
1.12 在93名经点算在职脊医中,56名(60.2%)曾接受/正接受额外训练,37名(39.8%)没有接受过任何额外训练。在56名有接受额外训练的在职脊医中,两名(3.6%)尚未完成额外训练,24名(42.9%)持有证书及九名(16.1%)持有博士学位作为最高资格。
1.13 在56名曾接受/正接受额外训练的在职脊医中,23.0%人士接受脊骨疗法,针灸训练占13.5%,运动创伤占11.9%,而肌骨疾病治理则占10.3%。
1.14 在56名曾接受/正接受额外训练的在职脊医中,30名(53.6%)曾接受一项额外训练。当中,36.7%人士接受脊骨疗法,针灸训练占26.7%,肌肉效贴法占10.0%,运动创伤占6.7%,其余放射诊断、急救、肌骨疾病治理、神经病学、营养学及儿科则各占3.3%。
II. 趋势分析
2.1 医疗卫生服务人力统计调查所用的统计调查方法及点算日均已改变,故将2012年与2004年之前统计调查结果比较时必须小心谨慎。
2.2 随着香港法例第428章附属法例A和B《脊医注册(费用)规例》及《脊医(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则》的实施,脊医专业于2001年9月1日开始注册。条例中禁止未经注册人士从事脊骨疗法专业的相关条文已于2003年2月13日生效。在1996年至2012年期间,脊医的人数由27名上升至168名(图乙)。
2.3 女脊医所占的比例有所增加,整体性别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数)由1996年所得的2 300,下跌至2012年所得的264 (表甲)。
2.4 经点算在职脊医的平均年龄,在1996年至2012年期间维持在41.6岁至43.7岁。
2.5 一名在职脊医在2005年统计调查中没有注明所属机构类型,其余在1996年至2012年期间的经点算在职脊医全部均任职私营机构(表甲)。
图乙:按年划分的脊医涵盖人数(1996年、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9年及2012年)
1996年医疗卫生服务人力统计调查中,
涵盖的脊医人数为27名。
2000年医疗卫生服务人力统计调查中,
涵盖的脊医人数为48名。
2004年医疗卫生服务人力统计调查中,
涵盖的脊医人数为71名。
2005年医疗卫生服务人力统计调查中,
涵盖的脊医人数为84名。
2006年医疗卫生服务人力统计调查中,
涵盖的脊医人数为88名。
2007年医疗卫生服务人力统计调查中,
涵盖的脊医人数为94名。
2009年医疗卫生服务人力统计调查中,
涵盖的脊医人数为114名。
2012年医疗卫生服务人力统计调查中,
涵盖的脊医人数为168名。
注释: | 1996年及2000年的有关数字指截至相关年份7月1日由回应机构填报的脊医人数,而2004年至2007年,2009及2012年的有关数字则指于相关年份8月31日已向脊医管理局注册的脊医人数。 |
表甲:经点算在职脊医的选定特征(1996年、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9及2012年)
特征 |
年份 |
|||||||
1996 |
2000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9 |
2012 |
|
A. 所涵盖的脊医* |
27 |
48 |
71 |
84 |
88 |
94 |
114 |
168 |
B. 经点算在职脊医 |
|
|
|
|
|
|
|
|
经点算人数 |
24 |
38 |
42 |
56 |
58 |
52 |
80 |
93 |
性别 |
|
|
|
|
|
|
|
|
男性 |
23 |
33 |
33 |
43 |
46 |
43 |
55 |
66 |
女性 |
1 |
5 |
9 |
13 |
12 |
9 |
25 |
25 |
不详 |
0 |
0 |
0 |
0 |
0 |
0 |
0 |
2 |
性别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数) |
2 300 |
660 |
367 |
331 |
383 |
478 |
220 |
264 |
平均年龄 |
43.0 |
42.9 |
43.7 |
41.6 |
42.9 |
43.6 |
42.7 |
42.3 |
年龄中位数 |
- |
43.0 |
44.0 |
39.0 |
40.0 |
41.0 |
40.5 |
40.0 |
工作机构类型† |
|
|
|
|
|
|
|
|
私营机构 |
24 |
38 |
42 |
55 |
58 |
52 |
80 |
93 |
|
(100.0%) |
(100.0%) |
(100.0%) |
(98.2%)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
|
|
|
|
|
|
|
|
不详 |
N.A. |
N.A. |
N.A. |
1 |
N.A. |
N.A. |
N.A. |
N.A. |
|
|
|
|
(1.8%) |
|
|
|
|
注释: | * | 1996年及2000年的有关数字指截至相关年份7月1日由回应机构填报的脊医人数,2004年至2007年,2009年及2012年的有关数字则指于相关年份8月31日已向脊医管理局注册的脊医人数。 |
† | 在2004年至2007年、2009年及2012年统计调查中,所属机构类型指主要职位所属机构的类型。 | |
由于涉及在本港从事业内工作的脊医人数很少,阐释有关数据时必须小心谨慎。 | ||
‘-’没有相关数字 | ||
N.A.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