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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字

2017 年有关助产士的医疗卫生服务人力统计调查

结果摘要


1.  2017年有关助产士的医疗卫生服务人力统计调查(有关助产士的统计调查),涵盖截至调查点算当日(即2017年8月31日)已根据《助产士注册条例》(第162章)的规定,向香港助产士管理局注册的助产士。

2.  所涵盖助产士的人数为4 574名。

3.  在统计调查所涵盖的4 574名助产士中,有2 389名作出回应,整体回应率为52.2%。在回应者中,有1 863名(78.0%)在本港助产学/护理专业从事经济活动*†(在职)及526名(22.0%)为非在本港助产学/护理专业从事经济活动*‡(非在本港从事业内工作)。

4.  在1 863名经点算在职助产士中,1 812名(97.3%)在本港从事助产学/护理专业,25名(1.3%)在统计日前30天内正在寻找助产学/护理专业工作、17名(0.9%)暂时有病在身及九名(0.5%)正期待重返原任的助产学/护理专业岗位或正等待上任新的助产学/护理专业工作。

5.  下文所载的统计调查结果,是根据截至2017年8月31日,1 812名在本港从事助产学/护理专业的助产士所提供的资料而制备。由于部分问卷资料不全、进位关系或只阐述主要结果,下文所载的百分比总和可能不等于100%。


(i)

在1 812名经点算在职助产士中,1 673名(92.3%)表示除了助产士有效执业证明书,亦持有注册护士及/或登记护士的有效执业证明书,而120名(6.6%)则只持有助产士的有效执业证明书。

(ii)

经点算的1 812名在职助产士全部均为女性。除了50名助产士没有注明年龄,余下1 762名经点算在职助产士的整体年龄中位数为52.0岁。

(iii)

按主要职位§所属机构类型划分的分布资料显示,1 106名(61.0%)经点算助产士在医院管理局工作,其次为302名(16.7%)在私营机构工作、250名(13.8%)在政府工作、85名(4.7%)在资助机构工作及60名(3.3%)在学术机构工作。

(iv)

在1 812名经点算在职助产士中,31.6%把大部分工作时间用于产科,其次为公共卫生(10.0%)、行政/管理(9.2%)、内科(9.1%)、普通科/门诊及外科均为(5.8%)、儿科(5.5%)、妇科(4.8%)、教学(3.9%)及急症(3.6%)。

(v)

经点算的1 812名在职助产士每周工作时数中位数(不计用膳时间)为42.0小时。当中,125名(6.9%)助产士在现任职位中需作随时候召工作(不计日常职务时间),每周随时候召工作(不计日常职务时间)时数中位数为17.0小时。

(vi)

在助理学/护理专业最早的基本资格方面,在1 812名经点算在职助产士中,注册/登记护士学生培训占74.6%,而学士学位、助产士学生训练和高级文凭,则分别占11.6%、6.1%和6.0%。


*

是次统计调查中用以界定从事经济活动及非从事经济活动的准则,均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所提出并获香港政府统计处所采用的建议。

"从事经济活动"的助产士包括所有"就业"及"待业"的助产士。"就业"助产士是指统计调查期间在本港从事助产学/护理专业的助产士,而"待业"助产士则指(a)在统计调查期间并非在本港从事助产学/护理专业;(b)在统计日前7天内能够上班;及(c)在统计日前30天内正在寻找本港助产学/护理专业工作的助产士。

"非从事经济活动"的助产士包括在统计调查期间并非在本港从事助产学/护理专业的助产士,但不包括在统计调查期间休假及"从事经济活动"但"待业"的助产士。

§

主要职位是指占助产士大部分工作时间的职位。


(vii)

在1 812名经点算在职助产士中,1 797名(99.2%)在取得最早基本资格后曾接受/正接受有关助产学/护理专业的额外训练。在这1 797名在职助产士中,605名(33.7%)持有学士学位,600名(33.4%)持有硕士学位,255名(14.2%)持有文凭作为最高资格及十名(0.6%)还未完成额外训练。

(viii)

在1 797名在取得最早基本资格后曾接受/正接受额外训练的助产士中,626名(34.8%)曾只接受一项额外训练。当中,92.7%人士接受助产学训练、普通科护理占2.2%、而儿科护理及公共卫生护理均为0.6%。


6.  在526名非在本港从事业内工作的助产士当中:


(i)

461名(87.6%)助产士表示并非在本港从事助产学/护理专业工作,而在统计日前30天内亦无寻找业内工作。当中没有寻找业内工作的原因包括:267名(57.9%)巳退休、85名(18.4%)料理家务、53名(11.5%)希望休息/不想工作/财政上没有需要,及42名(9.1%)正从事其他行业。

(ii)

65名(12.4%)助产士表示在外地或内地执业。

 

所涵盖助产士的经济活动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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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