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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數字

2014 年醫療衞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

經點算職業治療師的特徵摘要


I.    所涵蓋的職業治療師

1.1   2014年的醫療衞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涵蓋截至調查點算當日(即2014年3月31日)已按《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的規定,向香港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職業治療師。

1.2  所涵蓋職業治療師的人數為1 608名。

1.3  在統計調查所涵蓋的1 608名職業治療師中,有925名作出回應,整體回應率為57.5%。在回應者中,有865名(93.5%)職業治療師於2014年3月31日在本港職業治療專業從事經濟活動*†(在職),而有60名(6.5%)表示並非在本港職業治療專業從事經濟活動*‡(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 (圖甲)

1.4  在865名在職職業治療師中,859名(99.3%)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而有兩名(0.2%)在統計日前30天內正在找尋職業治療專業工作及四名(0.5%)正等待上任新的職業治療專業工作或暫時有病在身。下文第1.6段所載的統計調查結果是根據截至2014年3月31日,859名於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的職業治療師所提供的資料而製備的。由於部分問卷資料不全,下文所載的百分比總和可能不等於100%。

1.5  在60名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的職業治療師當中,有十名職業治療師表示在外地執業、七名在內地執業及42名職業治療師表示在統計日前30天內無找尋業內工作(圖甲)。該42名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的職業治療師沒有尋找工作的主要原因包括: 24名(57.1%)正從事其他行業、11名(26.2%)料理家務及三名(7.1%)已退休等項目。

*  是次統計調查中用以界定從事經濟活動及非從事經濟活動的準則,均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所提出並獲香港政府統計處所採用的建議。

†   "從事經濟活動"的職業治療師包括所有"就業"及"待業"職業治療師。"就業"職業治療師是指統計調查期間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的職業治療師,而"待業"職業治療師則指(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b)在統計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c)在統計日前30天內正在找尋職業治療專業工作的職業治療師。

‡   "非從事經濟活動"的職業治療師包括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的職業治療師,不包括在統計調查期間休假及"從事經濟活動"但"待業"的職業治療師。

圖甲:所涵蓋職業治療師的經濟活動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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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圖標題:圖甲:所涵蓋職業治療師的經濟活動身分

註釋: * 有關數字指(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b)在統計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c)在統計日前30天內正在本港找尋職業治療專業工作的職業治療師人數。
  有關數字指(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b)在統計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c)在統計日前30天內正等待上任新的職業治療專業工作或暫時有病在身的職業治療師人數。
  有關數字指(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b)在統計日前7天內不能上班;及(c)在統計日前30天內正在找尋職業治療專業工作的職業治療師人數。
  § 有關數字指填報進修、希望休息/不想工作/財政上沒有需要等項目的職業治療師人數。
    由於進位關係,百分比的總和可能不等於100%。

1.6  兩名職業治療師沒有註明性別,在餘下857名經點算的在職職業治療師中,264名(30.8%)為男性,593名(69.2%)為女性,整體性別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數)為45。除了14名職業治療師沒有註明年齡外,餘下845名經點算在職職業治療師的整體年齡中位數為36.0歲。經點算在職女職業治療師的年齡中位數為36.0歲,而在職男職業治療師的年齡中位數則為38.0歲。

1.7  我們要求作出回應的在職職業治療師填寫其主要職位*的特徵。按主要職位所屬機構類型劃分的分布資料顯示,約有一半(49.8%)經點算在職職業治療師在醫院管理局工作,其餘依次為資助機構工作(32.0%)、私營機構(10.5%)、學術機構(4.9%)及政府(2.8%)。

1.8  經點算任職政府的職業治療師年齡中位數為45.0歲,其餘依次為學術機構(39.0歲)、醫院管理局(37.0歲)、私營機構(36.0歲)及資助機構(35.0歲)。

1.9  在859名經點算在職職業治療師中,85.7%把大部分工作時間用於復康治療,其餘依次為行政/管理(7.3%)、教學(2.8%)、基層健康護理†(2.7%)及研究(0.8%)。

1.10 經點算的859名在職職業治療師當中,每週工作時數(不計用膳時間)的中位數為44.0小時。當中,25名(2.9%)在職職業治療師需作隨時候召工作(不計日常職務),而每週隨時候召工作(不計日常職務)時數的中位數為7.0小時。

1.11 在859名經點算在職職業治療師中,68.8%持有學士學位及27.7%持有專業文憑作為基本資格。

1.12 在859名經點算在職職業治療師中,676名(78.7%)曾接受/正接受額外訓練。在676名有接受額外訓練的在職職業治療師中,25名(3.7%)還未完成額外訓練,500名(74.0%)持有碩士學位,85名(12.6%)持有證書及22名(3.3%)持有博士學位作為最高資格。

*     主要職位是指佔職業治療師大部分工作時間的職位。

†     基層健康護理是指有關健康教育或健康推廣等項目的工作或涉及在基層健康工作層面上有關病人護理的工作。

1.13 在曾接受/正接受額外訓練的在職職業治療師中,有些職業治療師選取多於一項的額外訓練。曾接受/正接受額外訓練的在職職業治療師總人次是800,其中34.3%人次曾接受/正接受健康護理(職業治療/康復技術)訓練,康復科學/研究佔27.5%、健康護理管理/衞生服務管理佔17.6%、復康治療佔7.8%、輔導佔4.6%及老年學佔1.8%。

1.14 在676名曾接受/正接受額外訓練的在職職業治療師中,556名(82.2%)曾接受/正接受一項額外訓練。當中,34.2%人士曾接受/正接受健康護理(職業治療/康復技術)訓練,康復科學/研究佔27.0%、健康護理管理/衞生服務管理佔16.5%、復康治療佔9.0%、輔導佔6.3%及老年學佔2.2%。

1.15 關於持續專業發展的活動,696名(81.0%)在職職業治療師表示在2014年曾參與有關持續專業發展的活動,147名(17.1%)並沒有參與任何有關持續專業發展的活動及16名(1.9%)沒有註明曾否參與任何持續專業發展的活動。至於696名參與有關活動的在職職業治療師中,在過去12個月所獲得的學分為:1至10學分(26.7%)、11至20學分(37.5%)、21至30學分(18.4%)、31至40學分(6.2%)及多於40學分(11.2%)。

II.    趨勢分析

2.1  由於醫療衞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的統計調查方法及點算日均已改變,故將2014年與2004年以前的統計調查結果比較時必須小心謹慎。

2.2  隨著《職業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359B章)的實施,職業治療師的註冊於1990年10月1日開始,而紀律規管則於1991年8月1日生效,所有在本港執業的職業治療師,必須持有有效的執業證明書。在1992年至2014年期間,職業治療師的人數由470名上升至1 608名(圖乙)

2.3  自1982年,經點算在職職業治療師的性別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數)介乎39至58,而近年的性別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數)維持在40至45之間(表甲)

圖乙:按年劃分的職業治療師涵蓋人數(1992年、1996年、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年及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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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圖標題:圖乙:按年劃分的職業治療師涵蓋人數(1992年、1996年、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年及2014年)

註釋: * 有關數字指於2000年或之前在相關年份中7月1日已向香港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職業治療師人數,而2004年至2014年的數字則指於相關年份的3月31日已註冊的職業治療師人數。

2.4  經點算在職職業治療師的平均年齡由1982年的28.2歲逐漸上升至2014年的37.8歲。

2.5  在1982年至1990年期間,經點算在職職業治療師以任職政府的比例最多,其次為學術及資助機構,兩者合共聘用多於80%的職業治療師。醫院管理局自1991年成立以來已成為最大的僱主,而政府所聘任的職業治療師的比例則下降至少於5%。另一方面,任職學術及資助機構所佔的比例則由1982年的16.5%上升至2014年的36.9% (表甲)

表甲:經點算在職職業治療師的選定特徵(1982年、1984年、1987年、1990年、1992年、1996年、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年及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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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表標題:表甲:經點算在職職業治療師的選定特徵(1982年、1984年、1987年、1990年、1992年、1996年、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年及2014年)

註釋: * 有關數字指於2000年或以前在相關年份中7月1日已向香港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職業治療師人數,而2004年至2014年的數字則指於相關年份的3月31日已註冊的職業治療師人數。
  在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年及2014年統計調查中,所屬機構類型指主要職位所屬機構的類型。
    由於四捨五入關係,個別項目的數字加起來可能與總數略有出入。
    N.A.不適用
    ‘-’沒有相關數字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