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數字
2011 年有關職業治療師的醫療衞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
結果摘要
1. 2011年的醫療衞生服務人力調查,涵蓋截至調查點算當日(即2011年3月31日)已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的規定,向香港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職業治療師。
2. 所涵蓋職業治療師的人數為1 395名。
3. 在統計調查所涵蓋的1 395名註冊職業治療師中,有960名作出回應,整體回應率為68.8%。在回應的960名註冊職業治療師中,有882名(91.9%)在本港職業治療專業從事經濟活動*†(在職),有78名(8.1%)據報並非在本港職業治療專業從事經濟活動*‡(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 (見圖)。
4. 在882名在職職業治療師中,876名 (99.3%)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在統計日前30天內,三名(0.3%)正在找尋職業治療專業工作及三名(0.3%)即將開展職業治療專業的生意或暫時有病在身。
5. 下文所載的統計調查結果,是根據876名於 2011年3月31日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的職業治療師所提供的資料而製備的。由於部分問卷資料不全,下文所載的百分比總和可能不等於100%。
(i) |
六名職業治療師沒有註明性別,在餘下870名經點算的在職職業259名(29.8%)為男性,611名(70.2%)為女性,整體性別比率 (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數)為42。16名職業治療師沒有註明年齡,而餘下860名經點算在職職業治療師的整體年齡中位數為36.0歲。 |
(ii) |
按主要職位§所屬機構類型劃分的分布資料顯示,422名(48.2%)職業治療師在醫院管理局工作,其餘依次為294名(33.6%)在資助機構工作、75名(8.6%)在私營機構工作、50名(5.7%)在學術機構工作及33名(3.8%)在政府工作 |
(iii) |
86.4%把大部分工作時間用於復康治療,其餘依次為行政/管理(8.8%)、基層健康護理¶(1.7%)、教學(1.6%)及研究(1.0%) |
(iv) |
經點算的876名在職職業治療師每週工作時數中位數(不計用膳時間)為44.0小時。14名(1.6%)職業治療師在現任職位中需作隨時候召工作(不計日常職務時間),每週隨時候召工作(不計日常職務時間)時數的中位數為3.5小時。 |
* 是次統計調查中用以界定從事經濟活動及非從事經濟活動的準則,均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所提出並獲香港政府統計處所採用的建議。
†“從事經濟活動”的職業治療師包括所有“就業”及“待業”職業治療師。“就業”職業治療師是指統計調查期間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的職業治療師,而“待業”職業治療師則指(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b)在統計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c)在統計日前30天內正在找尋職業治療專業工作的職業治療師。
‡ “非從事經濟活動”的職業治療師包括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的職業治療師,但不包括在統計調查期間休假及“從事經濟活動”但“待業”的職業治療師。
§ 主要職位是指佔職業治療師大部分工作時間的職位。
¶ 基層健康護理指有關健康教育或健康推廣等項目的工作或涉及在基層健康工作層面上有關病人護理的工作。
6. 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的78名職業治療師(見圖):
(i) |
12名職業治療師據報在外地執業。 |
(ii) |
63名職業治療師據報並非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工作,而在統計日前30天內亦無找尋業內工作。當中沒有尋找業內工作的原因包括:30名(47.6%)從事其他行業、23名(36.5%)料理家務、四名(6.3%)希望休息/不想工作/財政上沒有需要及三名(4.8%)退休 等項目。 |
所涵蓋職業治療師的經濟活動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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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 有關數字指(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b)在統計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c)在統計日前30天內正在找尋職業治療專業工作的職業治療師人數。 |
† | 有關數字指(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b)在統計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c)在統計日前30天內即將開展職業治療專業生意或暫時有病在身的職業治療師人數。 | |
‡ | 有關數字指(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職業治療專業;(b)在統計日前7天內不能上班;及(c)在統計日前30天內正在找尋職業治療專業工作的職業治療師人數。 | |
§ | 有關數字指填報移民或進修的職業治療師人數。 | |
由於進位關係,百分比的總和可能不等於100%。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衞生署
20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