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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數字

2011 年有關視光師的醫療衞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

結果摘要


1.   2011年的醫療衞生服務人力調查,涵蓋截至調查點算當日(即2011年3月31日)已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的規定,向香港視光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視光師。

2.  所涵蓋視光師的人數為2 000名。

3.  在統計調查所涵蓋的2 000名註冊視光師中,有1 391名作出回應,整體回應率為69.6%。在回應的1 391名註冊視光師中,有1 303名 (93.7%)在本港視光學專業從事經濟活動*†(在職),有88名 (6.3%)據報並非在本港視光學專業從事經濟活動*‡(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 (見圖)。

4.  在1 303名在職視光師中,1 297名(99.5%)在本港 從事視光學專業,在統計日前30天內,三名(0.2%)正在找尋視光學專業工作及三名(0.2%)即將開展視光學專業的生意、正等待上任新的視光學專業 工作或暫時有病在身。

5.  下文所載的統計調查結果,是根據 1 297 名於    2011年3月31日在本港從事視光學專業的視光師所提供的資料而製備的。由於部分問卷資料不全,下文所載的百分比總和可能不等於100%。

(i)

四名視光師沒有註明性別,在餘下1 293名經點算的在職視光師中,1 018名(78.7%)為男性,275名(21.3%)為女性,整體性別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數)為370。十名視光師沒有註明年齡,而餘下1 287名經點算在職視光師的整體年齡中位數為47.0歲

(ii)

按主要職位§所屬機構類型劃分的分布資料顯示,1 193名(92.0%)視光師在私營機構工作,其餘依次為64名(4.9%)在政府、學術及資助機構工作及34名(2.6%)在醫院管理局工作

(iii)

91.8%把大部分工作時間用於視光護理服務,其餘依次為行政/管理(4.3%)、教學(1.1%)及研究(1.1%)

(iv)

經點算的1 297名在職視光師每週工作時數中位數(不計用膳時間)55.0小時。72(5.6%)視光師在現任職位中需作隨時候召工作(不計日常職務時間),每週隨時候召工作(不計日常職務時間)時數的中位數為9.5小時

*  是次統計調查中用以界定從事經濟活動及非從事經濟活動的準則,均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所提出並獲香港政府統計處所採用的建議。

†  “從事經濟活動”的視光師包括所有“就業”及“待業”視光師。“就業”視光師是指統計調查期間在本港從事視光專業的視光師,而“待業”視光師則指(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視光專業;(b)在統計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c)在統計日前30天內正在找尋視光專業工作的視光師。

‡ “非從事經濟活動”的視光師包括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視光專業的視光師,不包括在統計調查期間休假及“從事經濟活動”但“待業”的視光師。

§  主要職位是指佔視光師大部分工作時間的職位。

 

6. 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的88名視光師(見圖):

(i)

20名視光師據報在外地執業及有十名在內地執業

(ii)

58名視光師據報並非在本港從事視光學專業工作,而在統計日前30天內亦無找尋業內工作。當中沒有尋找業內工作的原因包括:30 名 (51.7%)從事其他行業、九名(15.5%)料理家務、八名(13.8%)退休及五名(8.6%)希望休息/不想工作/財政上沒有需要等項目

 

所涵蓋視光師的經濟活動身分

純文字版本

在涵蓋的2 000名視光師中,有1 391名(69.6%)作出回應,剩餘的609名(30.5%)沒有回應。在回應者中,有1 303名(93.7%)視光師於2011年3月31日在本港視光學專業從事經濟活動(“在職”),而有88名(6.3%)據報並非在本港視光學專業從事經濟活動(“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在1 303名在職視光師中,有1 297名(99.5%)在本港從事視光學專業工作,有三名(0.2%) (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視光學專業;(b)在統計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c)在統計日前30天內正在找尋視光學專業工作的視光師,餘下三名(0.2%) (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視光學專業;(b)在統計日前7天內不能上班;及(c)在統計日前30天內即將開展視光學專業的生意、正等待上任新的視光學專業工作或暫時有病在身的視光師。88名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的視光師當中,有58名(65.9%)並非在香港從事視光學專業工作,而在統計日前30天內亦無找尋業內工作,有20名(22.7%)據報在外地執業及十名(11.4%)在內地執業。而在58名非在本港從事業內工作的視光師中,有30名(21.7%)據報從事其他行業,九名(15.5%)料理家務,八名(13.8%)退休,五名(8.6%)希望休息/不想工作/財政上沒有需要,及其餘的六名*(10.3%)視光師則因為其他理由沒有從事業內工作。註:
*有關數字指填報移民、進修等項目的視光師人數。由於進位關係,百分比的總和可能不等於100%

註釋﹕

*

有關數字指(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視光學專業;(b)在統計日前7天內能夠上班;及(c)在統計日前30天內正在找尋視光學專業工作的視光師人數。

 

有關數字指(a)在統計調查期間並非在本港從事視光學專業;(b)在統計日前7天內不能上班;及(c)在統計日前30天內即將開展視光學專業的生意、正等待上任新的視光學專業工作或暫時有病在身的視光師人數。

 

有關數字指填報移民、進修等項目的視光師人數

   

由於進位關係,百分比的總和可能不等於100%。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衞生署
2011年12月29日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