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衛生署今日(星期四)提醒食物業人士必須遵守本港的食物標籤規例。
衛生署發言人表示,所有在本港出售的食品都受到香港法例一三二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所管制。
所有預先包裝食物必須在標籤上以中文或英文列明食物名稱、食物成份表、保質期、特別貯藏規定或使用指示之說明、製造商或包裝商之名稱及地址、食物的數量、重量或體積等。
違例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入獄六個月。
至於條例執行方面,發言人說衛生署督察定期檢查市面上出售之包裝食品,以確保食品的標籤符合法定要求。
發言人說:「一旦發現有問題,署方會視乎情況發出警告信或作出檢控。」
他表示,衛生署在今年首季共發出一百六十封警告信,並提出三次檢控。
九八、九七及九六年的警告信數字分別為二百七十三、三百八十四及二百五十封,至於檢控數字則分別為十九、十及十五宗。
發言人說,衛生署一方面會繼續派督察巡查市面出售的食物,確保有關食物符合標籤規定,另一方面,消費者若發現食物標籤沒有依照有關規定,他們可向衛生署舉報。
市民如對有問題的食物標籤有任何投訴或對食物標籤法例有查詢,可致電衛生署熱線(二七八七零零零七、二八九五三三二七或二三六八八八二五),衛生署會對所有投訴作出積極的跟進行動。
就有報導指一間直銷公司在售賣預先包裝食物時沒有遵照食物標籤法例,清楚列明其產品資料,衛生署發言人指出,部門已接觸該間新開設的公司。他說,該公司已同意暫停發售標籤有問題的預先包裝食物。顧客若要退回該些產品,他們可直接與該間公司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