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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 6 5章) ( "《条例》" )第7 A ( 1 )条,受规管产品指含有任何符合以下两项说明的有结构地排列的组织的产品-

  1. 属《条例》第2条中"器官"的定义的( a ) ( i i i )段所指的组织:

    "器官"指任何有结构地排列的组织,但该等组织是任何人体部分的其中一部分,由有结构地排列的组织所组成,而该等人体部分如被完全切除,是不能由人体再生的;或任何有结构地排列的组织,但该等组织是任何在《条例》附表中指明的人体部分(即血(包括脐血)及骨髓)的其中一部分;以及

  2. 曾经接受加工处理的:

    "加工处理"就任何有结构地排列的组织而言,指任何对该等组织进行的变更该等组织的生物特征、功能或完整性的活动,但不包括抽取或预备该等组织,保存该等组织以供储存,或提取储存中的该等组织。

受规管产品的范围不包括自体治疗产品。此外,未经加工处理或只限于预备或保存程序的组织产品,也不包括在内。

受规管产品的例子包括皮肤及骨骼衍生产品。受规管产品将只用作移植用途。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