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准则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 6 5章) ( "《条例》" )第7 A ( 3 )条订明豁免受规管产品使其不在《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内的准则。卫生署署长( "署长" )可应申请并在他信纳以下条件获符合的情况下,豁免某受规管产品使其不在《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内—
符合豁免准则
在考虑受规管产品的豁免申请时,署长会考虑的因素包括有关方面有否采取足够措施应付该产品对受赠人及公众带来的潜在健康风险(见下表),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监管当局有否批准该产品推出市面。
受规管产品带来的风险 | 应付该些风险的措施 1 | |
(a) |
疾病由捐赠人传染给受赠人的风险(尤其是爱滋病病毒、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朊毒体、梅毒和人类嗜T细胞病毒1型/2型等传染病) |
对捐赠人进行适当的筛选及化验 |
(b) |
产品在加工处理和储存的过程中受微生物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 |
取得组织和加工处理组织的工序符合「人体细胞组织优良管理规范」( G T P )或其他同等守则/规定 |
(c) |
就由人体器官或组织经重大加工处理而成的产品或拟作非同源应用 2 的产品而言,作移植用途的产品的安全、质量及成效 |
进行非临牀及临牀研究以验证该产品的安全程度,并在适当情况下验证其效能;以及在产品制造过程中遵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 M P ) " |
(d) |
对于上述( a )至( c )项 |
采用追踪及追查系统,根据个别产品所涉及的捐赠人追踪最终使用者 3 (或受赠人则更佳),以及根据最终使用者或受赠人追查捐赠人;以及采用一套系统,藉以识别、调查及呈报严重不良情况和反应 |
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