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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署署长( "署长" )在批给一项豁免后的任何时间,可基于他认为适当的原因而-

  1. 撤销该项豁免,使它自署长决定的日期起失效;
  2. 按署长决定的方式更改该项豁免;或
  3. 暂时吊销该项豁免,使它在署长决定的限期内或署长决定的条件获符合之前失效。

署长会以挂号邮递方式,向获批给该项豁免的人给予该项决定的书面通知。该通知会包括一项陈述,列明作出该项决定的理由。

已撤销、更改或暂时吊销的豁免的详情会载于豁免登记册内。

有关已撤销、更改或暂时吊销的豁免,任何人如因署长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向根据《人体器官移植(上诉委员会)规例》(第4 6 5 B章)设立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详情请参阅针对署长对豁免的决定而作出上诉的部分。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