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用资料
豁免申请的裁夺
卫生署会以挂号邮递方式,向申请人给予关于其申请所作决定的书面通知。卫生署署长( "署长" )可决定批准该项申请而批给有关豁免,或拒绝该项申请。如该项申请被拒绝,上述通知内会包括一项陈述,列明作出该项决定的理由。
署长在批准一项豁免申请时,会指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 6 5章) ( "《条例》" )不适用于某受规管产品的范围。署长亦可( a )将该项豁免的有效期局限为一段指明的期间,或( b )仅将该项豁免批给申请人、某指明人士或某指明类别的人。此外,署长可在他认为适当的条件的规限下批给豁免,包括将豁免局限为只适用于个别情况或某指明类别的移植的条件。
豁免的范围
署长可豁免某受规管产品使其不在《条例》中所有部分或某部分的适用范围之内。《条例》第4至7条下的条文尤其相关。详情请参阅《条例》中的相关条文。
豁免条件
署长可在批给一项豁免时施加条件。如出现违反施加条件的情况,或基于署长认为适当的原因,署长保留撤销、更改或暂时吊销有关豁免的权利。
豁免的有效期
豁免的有效期视乎海外国家所批准的销售有效期而定,最长为5年。申请人如希望有关的受规管产品继续获得豁免,须在豁免期限届满前至少3个月,再行提交申请。
豁免登记册
有关已批给的豁免详情,会载于豁免登记册内。以下卫生署办事处亦备有豁免登记册,公众可免费查阅。
地址: |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 1 3号 |
办公时间- |
上午9时至下午1时;以及 |
电话: |
(852) 2961 8944 |
传真: |
(852) 2127 7329 |
电邮: |
上诉
任何人因署长作出与豁免有关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向根据《人体器官移植(上诉委员会)规例》(第4 6 5 B章)设立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详情请参阅针对署长对豁免的决定而作出上诉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