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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资料

卫生署公共卫生服务收费概览

一般资料
1. 下列类别的病人可缴符合资格人士应付的费用:
(i) 持有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 7 7章)所签发香港身份证的人士,但若该人士是凭藉其已获入境或逗留准许而获签发香港身份证,而该准许已经逾期或不再有效则除外;
(ii) 身为香港居民的1 1岁以下儿童;或
(iii) 卫生署署长认可的其他人士。
2. 上述类别以外的其他病人须缴非符合资格人士应付的费用。卫生署署长可决定病人须缴符合资格或非符合资格人士的费用。
3. 卫生署署长可要求病人缴交按金,其数额约等于其应付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4. 除在指定情况下或经卫生署署长同意,所有指定的收费均须预先缴付,或在卫生署署长要求下缴付。
5. 卫生署署长对于其辖下医疗机构,或政府机构以外的顾问医生或医生所提供服务而收取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均可酌情豁免、减收或发还。
收费表
门诊服务
长者健康服务
妇女健康服务
子宫颈检查服务
牙科服务
学童牙科保健服务
学生健康服务
港口卫生旅游健康中心
化验服务
杂项
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