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医疗卫生服务人力统计调查
经点算职业治疗师的特征摘要
I. 所涵盖的职业治疗师
1.1 2017年有关职业治疗师医疗卫生服务人力统计调查(职业治疗师统计调查),涵盖截至调查点算当日(即2017年3月31日)已根据《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的规定,于香港职业治疗师管理委员会注册的职业治疗师。
1.2所涵盖职业治疗师的人数为1 908名。
1.3在职业治疗师统计调查所涵盖的1 908名职业治疗师中,有1 022名作出回应,整体回应率为53.6%。在回应者中,有947名(92.7%)在本港职业治疗专业从事经济活动* † (在职),而有75名(7.3%)为非在本港职业治疗专业从事经济活动* ‡ (非在本港从事业内工作) (图甲) 。
1.4在947名经点算在职职业治疗师中,934名(98.6%)在本港从事职业治疗专业,十名(1.1%)在统计日前30天内正在寻找职业治疗专业工作及三名(0.3%)相信职业治疗专业暂无空缺或暂时有病在身。下文第1.6段所载的统计调查结果是根据截至2017年3月31日,934名在本港从事职业治疗专业的职业治疗师所提供的资料而制备。由于部分问卷资料不全或进位关系,下文所载的百分比总和或可能不等于100%。
1.5在75名经点算非在本港从事业内工作的职业治疗师当中,有15名(20.0%)职业治疗师填报在外地执业、九名(12.0%)在内地执业及51名(68.0%)职业治疗师填报并非在本港从事职业治疗专业工作,而在统计日前30天内亦无寻找业内工作 (图甲) 。该51名非在本港从事业内工作的职业治疗师没有寻找工作的主要原因包括:22名(43.1%)正从事其他行业、16名(31.4%)料理家务及七名(13.7%)已退休。
*是次统计调查中用以界定从事经济活动及非从事经济活动的准则,均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所提出并获香港政府统计处所采用的建议。
†"从事经济活动"的职业治疗师包括所有"就业"及"待业"职业治疗师。"就业"职业治疗师是指统计调查期间在本港从事职业治疗专业的职业治疗师,而"待业"职业治疗师则指(a)在统计调查期间并非在本港从事职业治疗专业;(b)在统计日前7天内能够上班;及(c)在统计日前30天内正在寻找职业治疗专业工作的职业治疗师。
‡"非从事经济活动"的职业治疗师包括在统计调查期间并非在本港从事职业治疗专业的职业治疗师,但不包括在统计调查期间休假及"从事经济活动"但"待业"的职业治疗师。
图甲:所涵盖职业治疗师的经济活动身分
注释: | * | 有关数字指(a)在统计调查期间并非在本港从事职业治疗专业;(b)在统计日前7天内能够上班;及(c)在统计日前30天内正在本港寻找职业治疗专业工作的职业治疗师人数。 |
† | 有关数字指(a)在统计调查期间并非在本港从事职业治疗专业;(b)在统计日前7天内能够上班;及(c)在统计日前30天内相信职业治疗专业暂无空缺或暂时有病在身的职业治疗师人数。 | |
‡ | 有关数字指指填报进修、移民或希望休息/不想工作/财政上没有需要的职业治疗师人数。 |
1.6有五名职业治疗师没有注明性别,在余下929名经点算的在职职业治疗师中,272名(29.3%)为男性,657名(70.7%)为女性,整体性别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数)为41.4。除了16名职业治疗师没有注明年龄外,余下918名经点算在职职业治疗师的整体年龄中位数为38.0岁。经点算在职女职业治疗师的年龄中位数为37.0岁,而在职男职业治疗师的年龄中位数则为39.0岁。
1.7我们要求作出回应的在职职业治疗师填写其主要职位*的特征。按主要职位所属机构类型划分的分布资料显示,447名(47.9%)经点算在职职业治疗师在医院管理局工作,其次为310名(33.2%)在资助机构工作、118名(12.6%)在私营机构工作、30名(3.2%)在学术机构工作及29名(3.1%)在政府工作。
1.8经点算的在职职业治疗师年龄中位数最高为任职政府的职业治疗师(48.0岁),其次为任职学术机构(47.0岁)、任职资助及私营机构(两者均为38.0岁)及任职医院管理局(34.0岁)。
1.9在934名经点算在职职业治疗师中,85.3%把大部分工作时间用于复康治疗,而把大部份工作时间用于行政/管理、基层健康护理†、教学及研究的,则分别占9.9%、2.1%、1.9%及0.7%。
1.10经点算的934名在职职业治疗师每周工作时数(不计用膳时间)的中位数为43.0小时。当中,30名(3.2%)在职职业治疗师需作随时候召工作(不计日常职务),每周随时候召工作(不计日常职务)时数的中位数为5.5小时。
1.11在934名经点算在职职业治疗师中,69.3%持有学士学位及25.9%持有专业文凭作为其最早基本资格。
1.12在934名经点算在职职业治疗师中,735名(78.7%)曾接受/正接受额外训练。在735名有接受额外训练的在职职业治疗师中,18名(2.4%)还未完成额外训练,536名(72.9%)持有硕士学位,113名(15.4%)持有证书及26名(3.5%)持有博士学位作为最高资格。
*主要职位是指占职业治疗师大部分工作时间的职位。
†基层健康护理是指有关健康教育或健康推广等项目的工作或涉及在基层健康工作层面上有关病人护理的工作。
1.13在735名曾接受/正接受额外训练经点算的在职职业治疗师当中,612名(82.3%)曾接受/正接受只有一项的额外训练范畴。当中,39.4%人士额外训练范畴为健康护理(职业治疗/康复技术)训练,康复科学/研究占25.5%、健康护理管理/卫生服务管理占13.9%、复康治疗占8.3%、辅导占5.2%及老年学占2.0%。
1.14在735名曾接受/正接受额外训练的经点算在职职业治疗师中,有些职业治疗师选取多于一项的额外训练范畴。曾接受/正接受额外训练的在职职业治疗师总人次是856,其中38.3%额外训练范畴为健康护理(职业治疗/康复技术)训练,康复科学/研究占26.3%、健康护理管理/卫生服务管理占15.2%、复康治疗占7.8%、辅导占4.1%及老年学占1.4%。
1.15关于持续专业发展的活动,719名(77.0%)在职职业治疗师填报在2017年曾参与有关持续专业发展的活动,197名(21.1%)表示没有参与任何有关持续专业发展的活动,而18名(1.9%)则没有注明曾否参与任何持续专业发展的活动。在719名参与持续专业发展活动的在职职业治疗师中,在过去12个月所获得的学分为:1至10学分(35.5%)、11至20学分(34.5%)、21至30学分(17.1%)、31至40学分(3.5%)及多于40学分(9.5%)。
II. 趋势分析
2.1由于职业治疗师统计调查所用的统计调查方法及点算日均已改变,故将2017年与2004年以前的职业治疗师统计调查结果比较时必须小心谨慎。
2.2随着《职业治疗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第359B章)的实施,职业治疗师的注册于1990年10月1日开始,而纪律规管则于1991年8月1日生效,所有在本港执业的职业治疗师,必须持有有效的执业证明书。在1992年至2017年期间,职业治疗师的人数由470名上升至1 908名 (图乙) 。
2.3自1982年,经点算在职职业治疗师的性别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数)介乎39至58,而近十年来的性别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数)维持在40至45之间 (表甲) 。
图乙:按年划分的注册职业治疗师涵盖人数(1992年、1996年、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年、2014年及2017年)
注释: | 2000年或以前的数字是指于相关年份7月1日已向香港职业治疗师管理委员会注册的职业治疗师人数,而2004年至2017年的数字则指于相关年份的3月31日已注册的职业治疗师人数。 |
2.4经点算在职职业治疗师的平均年龄由1982年的28.2岁,逐渐上升至2017年的38.7岁。
2.5在1982年至1990年期间,经点算在职职业治疗师在政府工作的比例最多,其次在学术及资助机构工作,两者合共占多于全部职业治疗师的80%。医院管理局自1991年成立以来已成为最主要的工作机构,而在医院管理局工作的经点算在职职业治疗师所占的比例则由1992年的59.1%下降至2017年的47.9%。另一方面,在私营机构工作的经点算在职职业治疗师所占的比例,则由1992年的5.2%上升至2017年的12.6% (表甲) 。
表甲:经点算在职职业治疗师的选定特征(1982年、1984年、1987年、1990年、1992年、1996年、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年、2014年及2017年)
注释: | * | 2000年或以前的有关数字是指于相关年份7月1日已向香港职业治疗师管理委员会注册的职业治疗师人数,而2004年至2017年的有关数字则指于相关年份的3月31日已注册的职业治疗师人数。 |
† | 在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年、2014年及2017年统计调查中,所属机构类型指主要职位所属机构的类型。 | |
由于四舍五入关系,个别项目的数字加起来可能与总数略有出入。 | ||
N.A.不适用 | ||
‘-’没有相关数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