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数字
2021年医疗卫生服务人力统计调查
经点算注册视光师的特征摘要
I. 所涵盖的视光师
1.1 2021年有关视光师的医疗卫生服务人力统计调查(视光师统计调查),涵盖截至调查点算当日(即2021 年7月31日) 已根据《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的规定,于香港视光师管理委员会注册的视光师并提供书面同意经邮寄或电邮收取有关视光师统计调查的资料。
1.2 在截至调查点算当日(即2021年7月31日)于香港视光师管理委员会注册的2 269名视光师中,905名同意经邮寄或电邮收取有关视光师统计调查的资料。所涵盖的视光师人数为905名。
II. 回应率
2.1 在视光师统计调查所涵盖的905 名视光师中,有372名作出回应,整体回应率为41.1% (图甲)。
III. 经济活动身分
3.1 作出回应的视光师分为“从事经济活动”*或“非从事经济活动”*。“从事经济活动” (在职)的视光师包括:
(a)“就业”视光师 - 统计调查期间在本港从事视光学专业的视光师。
(b)“待业”视光师 - (i)在统计调查期间并没有在本港从事视光学专业;(ii)在统计调查前7天内能够上班†;及(iii)在统计调查前30天内正在本港寻找视光学专业工作的视光师‡。
3.2 “非从事经济活动”(非在本港从事业内工作)的视光师包括在统计调查期间并没有在本港从事视光学专业的视光师,不包括在统计调查期间休假及“从事经济活动”但“待业”的视光师。
3.3 在372名回应的视光师中,截至2021年7月31日,有360名(96.8%)为从事经济活动(「在职」)的视光师,而有12名(3.2%)没有在本港从事业内工作(图甲)。
* | 是次统计调查中用以界定从事经济活动及非从事经济活动的准则,均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所提出并获香港政府统计处所采用的建议。 |
† | 如回应者有寻找在本港从事视光学专业工作,但因暂时有病在身而未能上班,仍会被界定为“待业”。 |
‡ | 回应者如果符合上述(i)和(ii)的条件,但在统计调查前30天内没有寻找工作的原因为相信本港视光学专业工作暂无空缺、正准备上任新的视光学专业工作、即将开展视光学专业的生意或正期待重返本港原任的视光学专业岗位,则仍会被界定为“待业”。 |
3.4 在360 名在职视光师中,354名(98.3%)在本港从事视光学专业、两名(0.6%)因暂时有病在身而未能上班、一名(0.3%)正在寻找视光学专业工作及三名(0.8%)报称能够上班,但因相信本港视光学专业工作暂无空缺、正准备上任新的本港视光学专业工作或正期待重返本港原任的视光学专业岗位而在统计调查前30天内没有寻找工作。下文第3.5段至3.15段所载的统计调查结果是根据354名截至2021年7月31日在本港从事视光学专业并作出回应的视光师所提供的资料而制备的。由于部分问卷资料不全或进位关系,下文所载的百分比总和可能不等于100% (图甲)。
3.5 在12名(3.2%)经点算非在本港从事业内工作的视光师中,八名(66.7%)在经点算前30天内没有寻找业内工作、两名(16.7%)填报在内地执业及两名(16.7%)填报在外地执业。该八名非在本港从事业内工作的视光师没有寻找工作的主要原因包括:三名(37.5%)已退休、一名(12.5%)正从事其他行业、一名(12.5%)忙于料理家务、一名(12.5%)已移民、一名(12.5%)正在进修及一名(12.5%)希望休息/不想工作/财政上没有需要(图甲)。
3.6 在354名经点算在本港从事视光学专业的在职视光师中,291名(82.2%)为男性,62名(17.5%)为女性,一名(0.3%)没有注明性别,整体性别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数)为469。剔除一名没有注明年龄的回应者,余下353名在职视光师的年龄中位数为56.0岁(女性的年龄中位数为43.0岁,男性的年龄中位数为57.0岁)。
3.7 我们要求在本港从事视光学专业并作出回应的在职视光师填写其主要职位*的特征。在354名回应者中,322 名(91.0%)填报在私营机构工作、23名(6.5%)在政府、学术机构及资助机构工作、三名(0.8%)在医院管理局工作及六名(1.7%)没有注明主要职位所属机构类型。
3.8 经点算在本港从事视光学专业的在职视光师中,任职私营机构的年龄中位数为56.0岁,任职医院管理局的年龄中位数为52.0岁,而任职政府、学术机构及资助机构的年龄中位数为43.0 岁。
3.9 在354名经点算在本港从事视光学专业的在职视光师中,89.8%报称把大部分工作时间用于视光护理服务、而4.2%报称把大部分工作时间用于行政/管理、1.7%报称教学及1.1%报称研究为其主要工作范围。
3.10 经点算的354名在本港从事视光学专业的在职视光师每周工作时数(不计用膳时间)的中位数为48.0小时。当中,59名(16.7%)需作随时候召工作(不计日常职务时间),每周随时候召工作(不计日常职务时间)时数的中位数为24.0小时。
3.11 在354名回应者中,33.3%获豁免参加由香港视光师管理委员会举办的考试†,31.6%持有学士学位,19.5%持有由香港视光师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证书‡作为其最早基本资格。
3.12 在354名回应者中,154名(43.5%)在取得最早基本资格后曾接受/正接受额外训练。当中,85名(55.2%)持有证书、15名(9.7%)持有硕士学位、11名(7.1%)持有博士学位作为最高资格及17名(11.0%)还未完成额外训练。
* | 主要职位是指占视光师大部分工作时间的职位。 |
† | 有关数字指视光师豁免由香港视光师管理委员会举办的考试。 |
‡ | 有关数字指视光师持有由香港视光师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证书。 |
图甲: 所涵盖视光师的经济活动身分
注释: | * | 有关数字是指在2021年7月31日或之前根据《辅助医疗业条例》(第 359 章)的规定,于香港视光师管理委员会注册的并提供书面同意经邮寄或电邮收取有关视光师统计调查资料的视光师。 |
† | 有关数字指(a)在统计调查期间并没有在本港从事视光学专业;(b)在统计调查前7天内能够上班;及(c)在统计调查前30天内正在寻找本港视光学专业工作并作出回应的视光师人数。 | |
‡ | 有关数字指(a)在统计调查期间并没有在本港从事视光学专业;(b)在统计调查前7天内能够上班;及(c) 在统计调查前30天内没有寻找本港视光学专业工作,由于相信本港视光学专业工作暂无空缺、正准备上任新的本港视光学专业工作或正期待重返本港的原任视光学专业岗位并作出回应的视光师人数。 | |
§ | 有关数字指报称进修、移民或希望休息 / 不想工作 / 财政上没有需要并作出回应的视光师人数。 | |
由于进位关系,百分比的总和可能不等于100%。 |
3.13 在154 名取得最早基本资格后曾接受/正接受额外训练的回应者中,81名(52.6%)曾接受/正接受只有一个范畴的额外训练。当中包括:视光学训练(65.4%)、视光学研究(11.1%)、角膜矫形术(9.9%)、隠形眼镜技术(4.9%)、光学机械(1.2%)、视光药理学(1.2%)及辅导(1.2%)。
3.14 在154名取得最早基本资格后曾接受/正接受额外训练的在本港从事视光学专业的在职视光师中,66名(42.8%)表示曾/正接受多于一个范畴的额外训练,较常报称的范畴包括:66名回应者中的62名(93.9%)报称为视光学、53名(80.3%)为隠形眼镜技术、22名(33.3%)为角膜矫形术、21 名(31.8%)视光学研究及13名(19.7%)为光学机械。
3.15 在354名在本港从事视光学专业的在职视光师中,271 名(76.6%)表示在2021 年曾参与持续专业发展(CPD)活动,52 名(14.7%)表示没有参与任何CPD活动及31名(8.8%)没有注明曾否参与任何CPD活动。曾参与CPD活动的271名回应者中,过去12个月所参与的时数为:1 至 10 小时(68.3%),11至20小时(25.5%),21 至 30 小时(4.8%),31至40小时(0.4%)和多于40 小时(1.1%)。
IV. 趋势分析
4.1 由于2021年视光师统计调查的调查方法、点算日及涵盖范围均有改变,有关调查结果不能与从前的统计调查结果作直接比较。
4.2 2021年视光师统计调查所涵盖的视光师是截至2021年7月31日已向香港视光师管理委员会注册的视光师,并提供书面同意经邮寄或电邮收取有关视光师统计调查的资料,涵盖范围与之前的视光师统计调查不同,约占截至调查点算当日根据《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的规定,于香港视光师管理委员会注册的视光师40%。
4.3 1992年至2021年进行的统计调查所点算在本港从事视光师专业的在职视光师的选定特征表列于表甲,以供参考。
4.4 自视光师管理委员会在1990年10月引入执业证明书的规定,统计调查计算视光师的方法便改变为调查点算当日持有视光师有效执业证明书的视光师。1992年至2017年统计调查的涵盖范围概括如下:
- 1992年、1996年及2000年涵盖截至相关年份7月1日已向香港视光师管理委员会注册的视光师。
- 2004年至2017年涵盖截至相关年份3月31日已向香港视光师管理委员会注册的视光师,但不包括于其后发现在调查点算当日或之前已逝世的视光师。
4.5 由于统计调查进行的方式不同,1996年至2021年进行的统计调查所涵盖的视光师人数介乎905名和2 158名之间。
图乙: 按年划分的注册视光师涵盖人数 (1996年、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年、2014年、2017年及2021年)
注释: | * | 2021年的统计调查涵盖截至2021年7月31日或之前根据《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的规定,于香港视光师管理委员会注册的并提供书面同意经邮寄或电邮收取有关视光师统计调查的视光师。 |
2000年或以前的有关数字是指于相关年份7月1日已向香港视光师管理委员会注册的视光师人数,而2004年至2017年的有关数字则指于相关年份3月31日已注册的视光师人数。 |
表甲 : 经点算本港从事视光学专业的在职视光师的选定特征 (1992年、1996年、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 年、2014年、2017年及2021年)
注释: | * | 2000年或以前的有关数字是指于相关年份7月1日已向香港视光师管理委员会注册的视光师人数,而2004年至2017年的有关数字则指于相关年份3月31日已注册的视光师人数。2021年的统计调查涵盖截至2021年7月31日或之前根据《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的规定,于香港视光师管理委员会注册的并提供书面同意经邮寄或电邮收取有关视光师统计调查的视光师。 |
† | 在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2011年、2014年、2017年及2021年统计调查中,所属机构类型指主要职位所属机构的类型。 | |
‡ | 由于四舍五入关系,个别项目的数字加起来可能与总数略有出入。 | |
N.A | 不适用 | |
‘-’ | 没有相关数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