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有关职业治疗师的医疗卫生服务人力统计调查
结果摘要
1. 2011年的医疗卫生服务人力调查,涵盖截至调查点算当日(即2011年3月31日)已根据《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的规定,向香港职业治疗师管理委员会註册的职业治疗师。
2.所涵盖职业治疗师的人数为1 395名。
3.在统计调查所涵盖的1 395名註册职业治疗师中,有960名作出回应,整体回应率为68.8%。在回应的960名註册职业治疗师中,有882名(91.9%)在本港职业治疗专业从事经济活动 *† (在职),有78名(8.1%)据报并非在本港职业治疗专业从事经济活动 *‡ (非在本港从事业内工作) (见图) 。
4.在882名在职职业治疗师中,876名(99.3%)在本港从事职业治疗专业,在统计日前30天内,叁名(0.3%)正在找寻职业治疗专业工作及叁名(0.3%)即将开展职业治疗专业的生意或暂时有病在身。
5.下文所载的统计调查结果,是根据876名於2011年3月31日在本港从事职业治疗专业的职业治疗师所提供的资料而製备的。由於部分问卷资料不全,下文所载的百分比总和可能不等於100%。
(i) |
六名职业治疗师没有註明性别,在馀下870名经点算的在职职业259名(29.8%)为男性,611名(70.2%)为女性,整体性别比率(每百名女性的男性人数)为42。16名职业治疗师没有註明年龄,而馀下860名经点算在职职业治疗师的整体年龄中位数为36.0岁。 |
(ii) |
按主要职位§所属机构类型划分的分布资料显示,422名(48.2%)职业治疗师在医院管理局工作,其馀依次为294名(33.6%)在资助机构工作、75名(8.6%)在私营机构工作、50名(5.7%)在学术机构工作及33名(3.8%)在政府工作 |
(iii) |
86.4%把大部分工作时间用於复康治疗,其馀依次为行政/管理(8.8%)、基层健康护理¶ (1.7%)、教学(1.6%)及研究(1.0%) |
(iv) |
经点算的876名在职职业治疗师每週工作时数中位数(不计用膳时间)为44.0小时。14名(1.6%)职业治疗师在现任职位中需作随时候召工作(不计日常职务时间),每週随时候召工作(不计日常职务时间)时数的中位数为3.5小时。 |
*是次统计调查中用以界定从事经济活动及非从事经济活动的準则,均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所提出并获香港政府统计处所采用的建议。
†“从事经济活动”的职业治疗师包括所有“就业”及“待业”职业治疗师。“就业”职业治疗师是指统计调查期间在本港从事职业治疗专业的职业治疗师,而“待业”职业治疗师则指(a)在统计调查期间并非在本港从事职业治疗专业;(b)在统计日前7天内能够上班;及(c)在统计日前30天内正在找寻职业治疗专业工作的职业治疗师。
‡ “非从事经济活动”的职业治疗师包括在统计调查期间并非在本港从事职业治疗专业的职业治疗师,但不包括在统计调查期间休假及“从事经济活动”但“待业”的职业治疗师。
§主要职位是指占职业治疗师大部分工作时间的职位。
¶基层健康护理指有关健康教育或健康推广等项目的工作或涉及在基层健康工作层面上有关病人护理的工作。
6.非在本港从事业内工作的 78 名职业治疗师 (见图) :
(i) |
12名职业治疗师据报在外地执业。 |
(ii) |
63名职业治疗师据报并非在本港从事职业治疗专业工作,而在统计日前30天内亦无找寻业内工作。当中没有寻找业内工作的原因包括:30名(47.6%)从事其他行业、23名(36.5%)料理家务、四名(6.3%)希望休息/不想工作/财政上没有需要及叁名(4.8%)退休等项目。 |
所涵盖职业治疗师的经济活动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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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释﹕ | * | 有关数字指(a)在统计调查期间并非在本港从事职业治疗专业;(b)在统计日前7天内能够上班;及(c)在统计日前30天内正在找寻职业治疗专业工作的职业治疗师人数。 |
† | 有关数字指(a)在统计调查期间并非在本港从事职业治疗专业;(b)在统计日前7天内能够上班;及(c)在统计日前30天内即将开展职业治疗专业生意或暂时有病在身的职业治疗师人数。 | |
‡ | 有关数字指(a)在统计调查期间并非在本港从事职业治疗专业;(b)在统计日前7天内不能上班;及(c)在统计日前30天内正在找寻职业治疗专业工作的职业治疗师人数。 | |
§ | 有关数字指填报移民或进修的职业治疗师人数。 | |
由於进位关係,百分比的总和可能不等於100%。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卫生署
2011年11月30
日